伯特利(603596)_公司公告_伯特利:《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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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28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 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并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三)激励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四)绩效考核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 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七条公司人事部及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调整

第八条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第十条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每年 度可给予一定的董事津贴,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 位责任,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等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 具体职务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将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 他税费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中直接扣除: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的经营成果及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及组织架构调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出,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若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及/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 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规 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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