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辰药业(603590)_公司公告_康辰药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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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辰药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6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股东会监票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应由股东会普通决议作出,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八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在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辞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如同时当选则董事会成员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进行第三轮选举,若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在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辞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条 如果选票上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合法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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