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起步(603557)_公司公告_ST起步:关于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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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7-12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诉起诉阶段?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刑事诉讼对公司财务影响需

要结合判决情况确定,若涉及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最后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数据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2025年7月10日,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丽检刑诉〔2025〕1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被告单位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公司前董事长章利民、公司前总经理周建永、公司前副总裁邹习军、公司前董事会秘书吴剑军、公司前财务总监陈章旺、公司前供应链总监周建璋。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建永等6人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相关事实,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虚增利润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公司债券,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章利民、周建永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邹习军、吴剑军、陈章旺系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步股份系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被告人章利民、周建永、邹习军、吴剑军、陈章旺在起步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后,持续以虚增利润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公开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告人周建璋在起步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前后,多次参与财务造假,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章利民、周建永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习军、吴剑军、陈章旺、周建璋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次公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刑事诉讼对公司财务影响需要结合判决情况确定,若涉及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最后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数据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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