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5、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6、最终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分析师、基金经理等专业人士;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和方式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其职责主要包括:
1、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3、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4、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5、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2、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和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3、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动向、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4、会议筹备。协助筹备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准备会议材料;
5、信息披露。协助公司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报送、披露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6、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7、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9、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维护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参与更新网上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10、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导,参与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11、横向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12、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3、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14、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15、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邮寄资料;
5、电话咨询;
6、媒体采访和报导;
7、分析师会议;
8、业绩说明会;
9、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10、一对一沟通;
11、现场参观;
12、路演;
13、问卷调查;
14、上证e互动平台;
15、其他方式。第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定报纸,公开发行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七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写作能力。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制度如遇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