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此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7名激励对象已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1,100股,回购价格为
6.52元/股,回购资金总额合计1,180,772元(实际回购时,如果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存在调整,则回购资金总额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8。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19,822,861股变更为219,641,761股,注册资本将由219,822,861元变更为219,641,761元。(回购注销前的公司股份总数为最近一次工商登记数据)
二、债权人需知晓的相关信息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减少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债权人可采用邮寄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债权,申报所需材料为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复印件。如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如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2、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申报材料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B1号楼12A层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自2025年12月16日起45天内。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574-87916065
(5)传真号码:0574-87918601
(6)邮政编码:315048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