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股票代码:603535股票简称:嘉诚国际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5年12月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股东会顺利召开,特制定股东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1、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2、在股东会进行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当以维护股东合法利益、确保股东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3、会议开始前登记并准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须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4、任何人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同时请自觉维护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严禁拍照或录音。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6日14:30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骏马大道8号嘉诚大厦712会议室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候任董事推选确定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会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股东和代理人到场情况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报告并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5、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6、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6.01、选举黄艳婷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6.02、选举黄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6.03、选举黄艳芸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6.04、选举邹淑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6.05、选举乕若弘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6.06、选举黄亚卓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7、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7.01、选举田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02、选举林勋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03、选举陈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余为普通决议议案。
四、股东或代理人发言,公司候任董事及律师等回答提问
五、推举股东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六、对议案进行表决
七、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股东会结束
议案一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司农”)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完成了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了审计意见,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
鉴于司农在2024年度为公司提供了良好、专业的审计服务,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了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现提议续聘司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202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内部控制审计等,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审计工作量酌定审计费用。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议案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2年9月1日,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债券并已开始转股。2025年4月2日,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8股。截至2025年9月30日,经可转债转股及资本公积金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数为510,918,235股。
鉴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因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一切事宜。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 条目 |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目录 | 原第七章监事会 | / |
| 目录 | 原第八章至第十二章 | 调整为第七章至第十一章 |
| 第七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3,248,396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0,918,235元。 |
| 第十条 |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233,248,396股,每股1元。 | 公司股份总数为510,918,235股,每股1元。 |
| 因公司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删除“监事”的表述。 | ||
| 因公司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公司章程中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删除“监事会”的表述。 | ||
| 因公司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公司章程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将“监事会”的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 ||
| 第三十七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二条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如下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 |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本章程;(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审议如下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 |
|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六十九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第八十四条 | 删除“监事”、“监事会”的表述 | |
| 第一百一十条 |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当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且由该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与召集人为同一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三名董事组成,其召集人(即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且独立董事占委员会成员多数;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当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该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即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的组成与召集人任职要求,按照本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其召集人不要求为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
|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七章 | 监事会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条 | 原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条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四条 | 原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四条 | 调整为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条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调整为第一百五十条,删除“监事”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调整为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 |
| 第九章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 | 原第一百七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 | 调整为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六十四条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第一百八十条至一百八十二条 | 原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 | 调整为第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百六十七条 |
| 第十章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条 | 原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条 | 调整为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七十五条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出现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出现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因第一百九十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因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因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
| 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条 | 原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条 | 调整为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 |
| 第十一章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 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四条 | 原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四条 |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 |
| 第十二章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 第二百零五条至第第二百零一十一条 | 原第二百零五条至第第二百零一十一条 | 调整为第一百九十条至第一百九十六条 |
| 第二百 | 第二百零五条调整为第一百九十条,删除“监事”。 | |
| 零五条 | ||
| 第二百零一十条 | 第二百零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议案三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保持一致,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上述修订、制订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公司2025年12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议案四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订《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保持一致,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制订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上述修订、制订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公司2025年12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议案五
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监事会议事规则》将不再施行。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将于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取消,《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第五届监事会届满后不再进行换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议案六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行政法规要求,公司向全体股东发出了董事候选人提名通知,根据有权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推荐,公司确定黄艳婷女士、黄平先生、黄艳芸女士、邹淑芳女士、乕若弘先生、黄亚卓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上述本次董事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见附件《简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
简历黄艳婷女士,中国香港地区永久居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财务管理专业毕业,中山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松下万宝(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本公司监事、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奇天物流董事,港天国际董事,嘉诚环球董事,天运物流董事长,大金供应链董事及亚玛讯董事,兼任广东省现代物流研究院副理事长、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常务理事、广州报关协会理事会名誉会长。获得过“中国物流十大年度人物”、“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荣誉。
黄艳婷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持有本公司股票58,791,87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51%,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
黄平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奇天物流董事长,天运物流、嘉诚海南、天运海南董事,天运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松天供应链监事及大金供应链副董事长、总经理,港天国际董事、总经理,兼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常务理事,广东省高等教育物流教指委秘书长,华南交通物流发展研究中心委员,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学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学院及广州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客座教授、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
黄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持有本公司股票45,647,4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93%,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
黄艳芸女士,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三景电器副总经理,嘉诚三亚董事、总经理,嘉诚环球董事。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政协委员。黄艳芸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持有本公司股票34,063,45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67%,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
邹淑芳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日立数字映像(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企划部主管,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现任本公司董事,三景电器执行董事、总经理。
邹淑芳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持有本公司股票952,82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9%,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
乕若弘先生,日本国籍,曾任松下电器家电公司空调事业部全球ISP中心所长,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首席战略执行官,嘉诚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嘉诚国际全球物流网络(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
乕若弘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
黄亚卓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TheAmericanUniversity(美利坚大学)金融学专业,本科学历。曾任职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经营企划部部长。
黄亚卓女士系公司控股股东段容文女士的孙女,实际控制人黄平先生的女儿,实际控制人黄艳婷女士、黄艳芸女士的侄女。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
议案七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行政法规要求,公司向全体股东发出了董事候选人提名通知,根据有权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推荐,公司确定田宇先生、林勋亮先生、陈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见附件《简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
简历田宇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物流与供应链管理、金字塔底层创业管理方向,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学会创会会长、广东省高等学校物流管理与工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本公司独立董事。田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林勋亮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和省部级基金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委托规划咨询项目,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主编多部专业教材。现任广东财经大学教授、高级经济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兼任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学会副会长、广东省本科高校物流管理与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新迈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林勋亮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陈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深圳市百宏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