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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00号────────────────────────
关于对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绝味,A股证券代码:603517;
戴文军,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彭才刚,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彭刚毅,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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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2017年至2021年期间,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确认加盟门店装修业务收入,导致年度报告分别少计营业收入,占对应年度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8%、3.79%、
2.20%、2.39%、1.64%。公司2017年至2021年各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营业收入。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戴文军知悉公司实际管理加盟门店装修业务,未对加盟门店装修业务进行规范管理,未将其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核算体系,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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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彭才刚安排财务部员工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未规范加盟门店装修业务的核算,并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刚毅未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并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戴文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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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财务总监彭才刚、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刚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