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2025年9月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会议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召开前15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向公司会务人员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会发言的,请在会前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程序和时间等条件确定发言人员。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问题,发言和回答时间由会议主持人掌握。
五、股东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有关,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六、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会议期间,未经公司允许不得私自拍照、录制视频、音频对外发布,造成信息泄露者,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15:30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59号通程国际大酒店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三、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
四、审议有关议案并提请股东会表决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专户的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五、针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股东代表提问进行回答
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投票表决上述各议案
七、休会,统计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会决议,签署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九、律师发表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结束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议案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专户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222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3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178.4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5日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9〕1302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津阿正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阿惠食品有限公司、武汉阿楚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阿齐食品有限公司和海南阿翔食品有限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与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2019年《绝味食品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 1 | 天津阿正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7,3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53,800.00 | 42,659.51 |
| 2 | 江苏阿惠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48,479.21 | 34,899.70 |
| 3 | 武汉阿楚食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8,600.00 | 6,692.70 |
| 4 | 山东阿齐食品有限公司30,000吨仓储中心建设项目 | 9,100.00 | 7,736.71 |
| 5 | 海南年产6,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10,575.00 | 7,342.33 |
| 合计 | 130,554.21 | 99,330.96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98,178.40万元,并由全资子公司在增资完成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以募集资金增资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后) |
| 1 | 天津阿正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7,3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注1) | 42,164.53 |
| 2 | 江苏阿惠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34,494.75 |
| 3 | 武汉阿楚食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注2) | 6,615.04 |
| 4 | 山东阿齐食品有限公司30,000吨仓储中心建设项目 | 7,646.94 |
| 5 | 海南年产6,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7,257.13 |
| 合计 | 98,178.40 |
注1: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5月9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天津阿正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7,3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共计23.05万元及后续收到利息等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注2: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中“武汉阿楚食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7,172.80万元及后续收到利息等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拟结项项目为“山东阿齐食品有限公司30,000吨仓储中心建设项目”,截至2025年6月30日,该项目已完成,予以结项,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具体使用与节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总额(1) | 累计投入额(2) | 利息收入净额(3) | 结余募集资金(4)=(1)-(2)+(3) |
| 山东阿齐食品有限公司30,000吨仓储中心建设项目 | 7,646.94 | 7,646.76 | 107.65 | 107.83 |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情况截至2025年6月30日,该项目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 731907380910601 | 107.83 |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对募投项目“山东阿齐食品有限公司30,000吨仓储中心建设项目”投资已完成,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准备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节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出后,所涉及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再使用并办理销户手续。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月
日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议案二: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本次相关的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修改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相关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原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2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
| 务管理中心总监。 | 书、财务总监。 | |
| 3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06,001,93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06,001,93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 4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5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6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7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五)缴付成本费用后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五)在缴付成本费用后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 8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监事的,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
| …… | ||
| 9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 10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11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二)审议以下交易事项:1、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除购买、出售资产外的其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十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以下交易事项: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 12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3 |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
|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 14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15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16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17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18 | 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19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20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
|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21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22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23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24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25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26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27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28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29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
|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30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31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32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或出席会议的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33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34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公司债券的发行;(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五)本章程的修改;(六)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四)本章程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含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十)股权激励计划;(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35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
|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36 |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 37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38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39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40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就任。 |
| 41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4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其中职工董事1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43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44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45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46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人,非独立董事包括1名职工董事;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47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管理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
| 中心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决定以下交易事项:1、除购买、出售资产外的其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的;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3、50%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十五)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以外的担保事项;(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与关联自然人),或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十七)决定公司资产负债率在50% | 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五)决定以下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十六)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以外的担保事项;(十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以外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
| 以内的银行融资,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即融资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十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向股东会提出解任建议;(十九)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与关联自然人),或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48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49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五)董事会授予的以下职权: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五)董事会授予的以下职权: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人民币3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 |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人民币3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50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51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监事会、总裁,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52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以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以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
| 53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54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55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56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57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58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管理中心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59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60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61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三)负责公司的经济效益及盈利;……(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管理中心总监;……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三)负责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及盈利;……(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
| 62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可包括下列内容:……(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可包括下列内容:……(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63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64 | 第七章监事会 | / |
| 65 | 第一节监事 | / |
| 66 |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 |
|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 67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
| 68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
| 69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
| 70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 71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
| 72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73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74 | 第二节监事会 | / |
| 75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 76 |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77 |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
| 78 |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 |
| 79 |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
| 80 |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81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82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83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3、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
| 过。(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84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85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86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87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
| 88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 / |
|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
| 89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资预付的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有效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资预付的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有效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90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91 |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2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93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4 |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本公司章程所指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第二百零一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本公司章程所指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7、捐款、赠与或者受赠资产;……11、放弃权益(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 95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本次将原《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进行删除,以及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本对照表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将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以及相关信息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议案三: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后的上述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