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603506)_公司公告_南都物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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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物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1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第三条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董事离职包括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六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会议罢免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督,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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