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603506)_公司公告_南都物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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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物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第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书面签署等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独立董事委托的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签字表决等方式进行,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本制度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文件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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