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农牧(603477)_公司公告_巨星农牧: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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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农牧: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09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证券代码:603477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三次修订稿)

二〇二六年一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预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特别提示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名(含)特定对象。其中,巨星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数量的

5.00%,且发行完成后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对认购股票数量不足

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巨星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除巨星集团外,其余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在上述发行对象范围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巨星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底

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通过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巨星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同一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最终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则巨星集团将不参与认购。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在认购总价款中自动扣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706.6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巨星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除巨星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706.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资金额
1公猪站建设项目
1.1崇州林秀公猪站建设项目4,157.121,983.71
2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
2.1雅安巨星三江智慧化养猪园区5,412.922,936.54
3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
3.1巨星农牧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22,000.0017,000.00
4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786.35786.35
合计31,570.0422,706.60

注1:“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将专项用于补充上述本次新建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资金需求,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3.46%。

注2:“公猪站建设项目”、“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中已包含“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的投资总额,合计中投资总额不重复计算。

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及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投资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上述项目若需先期资金投入,则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7、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当前现金分红政策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五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为保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将视市场情况控制单一特定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认购上限,适当分散特定投资者的认购数量,确保巨星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唐光跃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每股收益短期内存在下降的可能,公司原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亦作出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预案“第六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

同时,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净利润做出的假设,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也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1、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有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1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上述批准或注册均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录

公司声明

...... 1

特别提示 ...... 2目录 ...... 6

释义 ...... 8第一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 9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9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10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 11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概要 ...... 12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15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6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16

八、本次发行的审批程序 ...... 16

第二节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8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8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摘要 ...... 20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 25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25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5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 26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的整体影响 ...... 31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 31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32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收入

结构的影响 ...... 32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 33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 33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资金、资产占用及担保情形 ...... 34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负债水平的变化情况 ...... 34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 34

第五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 38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38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 41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41

第六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 ...... 46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 46

二、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 48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合理性,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的分析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49四、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 50

五、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 51

释义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巨星农牧、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发行人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巨星有限巨星农牧有限公司
崇州巨星崇州巨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夹江巨星夹江县巨星农牧有限公司
平塘巨星平塘巨星农牧有限公司
盐边巨星盐边巨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巨星宜宾巨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乐山巨星农业乐山巨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叙永巨星叙永巨星农牧有限公司
雅安巨星雅安巨星农牧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预案《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A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之普通股

本预案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LeshanGiantstarFarming&HusbandryCorporationLimited
法定代表人段利锋
注册资本50,610.2102万元人民币(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85837984G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4日
注册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华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名都路166号嘉煜金融科技中心1栋26层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610041
电话号码028-60119627
公司网址www.juxingnongmu.cn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巨星农牧
股票代码603477
上市时间2017年12月18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水产养殖;牲畜饲养;牲畜屠宰;家禽饲养;家禽屠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畜禽粪污处理;畜禽收购;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饲料原料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牲畜销售;皮革鞣制加工;皮革销售;皮革制品制造;皮革制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家具制造;家具销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2022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0.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4月29日)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2年10月31日至2028年4月24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截至2025年6月30日,上述可转债部分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为510,070,333股。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扩充优质种猪储备、积极向产业链顶端种源技术延伸布局的需要农业强国、种业先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种源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必须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为打破种源技术对养殖行业的束缚、保障国家种源安全,我国已将生物育种提升为增强农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崇州林秀公猪站建设项目”,将引进高质量优质种公猪,建成后将为公司各养殖基地持续输出优质基因。未来,公司将以该项目为依托,持续深化与国际知名企业的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坚持自主研发、自主攻关,向生猪种源领域延伸,为解决欧美对我国生猪种源领域的卡脖子问题贡献巨星农牧力量。

(二)数字智能技术注入新质生产力、促进生猪养殖行业高水平发展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以创新为主导,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生猪养殖行业需要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下,通过数字技术、智能技术赋能,不断提升生产管理效率,推动行业从高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的深度转型。生猪养殖企业通过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方式,推动智能感知、智能分析、智能控制技术与装备在生猪养殖中的集成应用,有助于实现养殖环境智能调节、生物安全智能防控、疫病监测智能精准、流程管理智能优化等功能;同时,优化升级生猪养殖生产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各内部管理模块,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与决策效率。

通过上述数字化、智能化的投资建设,将极大提升生猪养殖行业的科技创新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稳健发展。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巨星农牧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系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下,积极践行《“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关于加快现代信息技术与畜牧业深度融合、建设高度智能化数字牧场的政策号召,不仅是公司寻求内生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旨在履行大型养殖企业职责,为行业高水平发展探索有效路径。

(三)打造养殖研究基地、为全面降本增效提供技术和范本支撑的需要公司一直重视技术创新,未来将持续加大在研发领域的投入。公司研发工作主要由巨星研究院实施,巨星研究院下设疾控研究部、营养和饲养研究部、环保研究部、繁育研究部、智能设备研究部等五大研究部,并按照CNAS标准完成了分析测试部的建设,集动物营养、病毒防治、基因育种、工程环保为一体的研究体系基本形成。同时,实验室阶段的技术成果需要在科研养殖基地验证其可行性和可靠性,而科研养殖基地自身也需承担养殖流程优化、养殖效率提升等研究任务,两者结合才能发挥最大效益。公司虽然在生猪育种、扩繁和饲养等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技术,该类技术储备为公司以往的高速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但距离将公司打造成为国内极具影响力的生猪养殖企业战略目标尚存距离,公司缺乏专门用于技术研究和技术验证的生猪养殖基地。

为促使养殖技术及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部分用于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通过该项目将有效弥补公司科研养殖基地短板。该项目建成后,有助于公司在饲料配方、疫病防控、基因育种、养殖效率、流程管理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提升科技和创新水平,为公司持续在全国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生猪养殖基地提供范本和技术支撑,也或将为全行业的降本增效提供新质生产力。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特定对象。其中,巨星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数量的5.00%,且发行完成后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对认购股票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巨星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除巨星集团外,其余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

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在上述发行对象范围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巨星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巨星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除巨星集团外,公司尚未确定其他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概要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询价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并在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名(含)特定对象。其中,巨星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数量的

5.00%,且发行完成后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对认购股票数量不足

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巨星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除巨星集团外,其余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

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在上述发行对象范围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巨星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四)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通过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巨星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同一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最终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则巨星集团将不参与认购。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在认购总价款中自动扣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706.6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数量有最新的规定或监管意见,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706.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调整后拟使用募资金额
1公猪站建设项目
1.1崇州林秀公猪站建设项目4,157.121,983.71
2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
2.1雅安巨星三江智慧化养猪园区5,412.922,936.54
3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
3.1巨星农牧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22,000.0017,000.00
4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786.35786.35
合计31,570.0422,706.60

注1:“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将专项用于补充上述本次新建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资金需求,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3.46%。

注2:“公猪站建设项目”、“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中已包含“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的投资总额,合计中投资总额不重复计算。

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及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投资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

位后,若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上述项目若需先期资金投入,则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七)限售期本次发行完成后,巨星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除巨星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名(含)特定对象。其中,巨星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在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在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截至2025年

日,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50,967,5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0%;其一致行动人廖岚、宋维全分别持有公司股份60,000股、10,000股,三者合计持有公司29.61%股份。唐光跃先生通过巨星集团间接控制公司

29.61%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照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的30%进行测算(暂未考虑后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153,021,099股。其中,巨星集团拟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数量的5%,且发行完成后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0%。假设本次实际发行数量为153,021,099股,巨星集团认购比例为5%,则本次发行后,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公司23.93%股权。同时,为保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视市场情况控制单一特定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认购上限,适当分散特定投资者的认购数量,确保巨星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唐光跃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八、本次发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发行方案已取得的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召开了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提交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发行的全部程序。

第二节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

名特定投资者。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除巨星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巨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巨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5年1月7日
法定代表人唐光跃
注册资本12,662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207160378B
注册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华村九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动物饲养;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牲畜屠宰;饲料生产;水产养殖;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粮食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金属矿石销售;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稀土功能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二)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截至2025年

日,巨星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唐光跃,其股权

结构如下:

(三)主营业务情况巨星集团成立于1995年,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家集规模化与现代化养殖、新材料多元化于一体的大型民营科技控股型企业。

(四)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巨星集团最2023年、2024年单体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总资产372,277.09388,984.37
净资产185,905.61197,774.98
营业收入112,992.91125,734.91
净利润-11,869.3732,676.08

(五)巨星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诉讼及处罚最近五年,巨星集团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巨星集团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等方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巨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对象中包含巨星集团,巨星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完成后,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经营需要与巨星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报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2022年

月,巨星农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巨星集团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6.3.18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巨星集团参与巨星农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购情况如下:

认购人类别认购数量(张)认购金额(万元)当前余额(万元)
巨星集团原股东2,439,090.0024,390.900.00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前

个月内,除前述交易豁免履行相关程序和披露义务外,巨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八)认购资金来源情况巨星集团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摘要

2023年

日、2024年

日、2024年

日,公司与巨星集团签署了《乐

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修订稿和二次修订稿。因发行方案调整,公司与巨星集团于2026年1月8日重新签署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三次修订稿)》,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甲方: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发行数量、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

、发行数量甲方本次发行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706.6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若按2025年6月30日甲方总股本510,070,333股的30%测算(暂未考虑后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情况),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3,021,099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706.60万元。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甲方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认购方式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部分股票。

3、认购价格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其中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通过后,由甲方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同一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最终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则乙方将不参与认购。

4、认购数量

乙方承诺在受限于本协议约定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且承诺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数量的5%,且发行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不超过甲方总股本的30%,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最终认购股份数量由双方在本次认购价格确定后协商确定。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数量有最新的规定或监管意见,甲乙双方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三)认购款项的支付

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乙方应在本次发行时按照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载明

的期限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指定收款账户。

上述认购资金到位后,甲方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四)限售期乙方承诺本次发行认购新增股份的锁定期为

个月,即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实行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的,导致乙方基于持有的上述认购股份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

乙方认购股份在前款规定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五)生效条件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本次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乙方就本次认购相关事宜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除非上述条款中所列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条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六)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该等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认购资金的,自甲方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乙方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认购资金总额万分之一的滞纳金。

本次发行事项若未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获得上交所审核

同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对双方皆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

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706.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调整后拟使用募资金额
1公猪站建设项目
1.1崇州林秀公猪站建设项目4,157.121,983.71
2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
2.1雅安巨星三江智慧化养猪园区5,412.922,936.54
3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
3.1巨星农牧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22,000.0017,000.00
4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786.35786.35
合计31,570.0422,706.60

注1:“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将专项用于补充上述本次新建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资金需求,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3.46%。注2:“公猪站建设项目”、“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中已包含“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的投资总额,合计中投资总额不重复计算。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及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投资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上述项目若需先期资金投入,则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扩充优质种猪储备、积极向产业链顶端种源技术延伸布局的需要

公司已与国际知名种猪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引进优质种源的同时,自主进行种猪扩繁与选育,在合作过程中,坚持自主研发、自主攻关,不断积累技术与经验,力求为后续向生猪产业链顶端种源育种技术延伸奠定基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崇州林秀公猪站建设项目”,将引进高质量优质种公猪,建

成后将为公司各养殖基地持续输出优质基因。

(二)数字智能技术注入新质生产力、促进生猪养殖行业高水平发展的需要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巨星农牧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系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下,加快现代信息技术与畜牧业深度融合、建设高度智能化数字牧场的重要举措,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不仅是公司寻求内生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公司履行大型养殖企业职责为行业高水平发展探索的有效路径。同时,公司已与全球知名企业在数字化智能应用领域初步确定合作关系,在猪场生物安全防控及数智化升级项目上储备了相应的技术,具备实施本次数字智能化项目的可行性。

(三)打造养殖研究基地、为全面降本增效提供技术和范本支撑的需要

公司虽然在生猪育种、扩繁和饲养等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技术,该类技术储备为公司以往的高速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但距离将公司打造成为国内极具影响力的生猪养殖企业战略目标尚存距离,公司缺乏专门用于技术研究和技术验证的生猪养殖基地。为促使养殖技术及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部分用于生猪养殖研究基地,通过该项目将有效弥补公司科研养殖基地短板。该项目建成后,有助于公司在饲料配方、疫病防控、基因育种、养殖效率、流程管理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提升科技和创新水平,为公司持续在全国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生猪养殖基地提供范本和技术支撑,也或将为全行业的降本增效提供新质生产力。目前,公司研发工作主要由巨星研究院实施,巨星研究院下设疾控研究部、营养和饲养研究部、环保研究部、繁育研究部、智能设备研究部等五大研究部,并按照CNAS标准完成了分析测试部的建设,集动物营养、病毒防治、基因育种、工程环保为一体的研究体系基本形成,为本次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公猪站建设项目

、崇州林秀公猪站建设项目

崇州林秀公猪站建设项目将新建标准化公猪站1个,包含综合楼、公猪舍、后备舍、实验室、冻库、设备间、中转房、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本项目建成后,可存栏种公猪300头,年产猪精液48.00万份。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崇州巨星,实施地为四川省崇州市元通镇。项目总投资4,157.12万元,其中: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投资1,594.09万元,设备投资

726.20万元,引种投资1,170.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资本性支出

322.51万元,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

275.72万元,建设期利息

68.60万元。该项目资本性投入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1,983.71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中(非资本性支出),拟使用

275.72万元用于补充本项目流动资金需求。项目建设期为8个月,主要财务效益指标测算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单位金额/比例备注
1营业收入万元/年1,684.40运营后年均
2利润总额万元/年386.61运营后年均
3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17.31税后
4投资回收期(不含建设期)5.32税后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备案号为“川投资备[2302-510184-04-01-212661]FGQB-0053”;项目实施主体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已取得编号为“202351018400000020”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为雅安巨星三江智慧化养猪园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圈舍区、管理用房、水处理区、回车场、料塔区、场内道路、检疫隔离区、隔离带、转运场、固液分离区、出猪房、洗消中心、配电房、粪污处理区等。本项目建成后,可存栏试验用种猪

头、试验用育肥猪4,500头。

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雅安巨星,实施地为雅安市雨城区晏场镇。项目总投资5,412.92万元,其中: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投资2,920.91万元,设备投资1,179.19万元,引种投资214.0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资本性支出499.90万

元,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510.63万元,建设期利息88.20万元。该项目资本性投入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936.54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中(非资本性支出),拟使用510.63万元用于补充本项目流动资金需求。

项目建设期为10个月,主要财务效益指标测算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单位金额/比例备注
1营业收入万元/年2,117.69运营后年均
2利润总额万元/年-17.11运营后年均
3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1.47税后
4投资回收期(不含建设期)9.80税后

本项目不以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目的,主要定位于种猪繁育技术、科学饲料配比、生物疫病防治等养殖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旨在为公司养殖业务的开展提供先进技术支持、提升公司养殖效率。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备案号为“川投资备[2020-511802-03-03-487733]FGQB-0078”;项目实施主体已取得《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雅安巨星农牧有限公司雅安巨星三江智慧化养猪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承诺制)的批复》(雅环承诺审批[2020]10号)。

(三)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

巨星农牧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信息系统建设与升级、巨星数智化养殖平台等。

项目实施主体为巨星农牧及其下属生猪养殖子公司,总投资22,000.00万元,其中:信息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投资10,525.00万元,巨星数智化养殖平台投资11,475.00万元,均为资本性支出。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17,000.00万元。

本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将从整体上有效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销售、生产、供应链、财务、管理、研发等多方面需求,支撑公司内部高效协同运营、外部全产业链整体布局,打通端到端全价值链,实现业务流程化、流程线上化,将从整体上提升公司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改善养殖生产指标,推动业务升级,实现全面降本增效,为公司长期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备案号为“川投资备[2312-511112-07-02-942323]JXQB-0140号”,本项目无需履行环评程序。

(四)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

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786.35万元用于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非资本性支出)。通过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非资本性支出),对公司顺利实施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公司未来三年的流动资金需求测算

本部分测算,主要用于预测公司未来正常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以验证本次用于补充新建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需求流动资金,是否超过公司正常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量。

)2022-2025年

月公司营业收入年化复合增长率为

23.28%。2022年至2025年

月,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371,719.72607,824.71404,071.34396,793.83

)2021年至2024年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均值为

11.88%。

单位:万元

证券简称2024年度2021年度复合增长率
牧原股份13,794,689.217,888,987.0620.47%
温氏股份10,486,288.436,496,459.4217.30%
唐人神2,434,256.582,174,219.423.84%
傲农生物876,267.281,803,816.02-21.39%
天康生物1,717,580.521,571,084.723.02%
天邦食品964,370.561,050,663.08-2.82%
新五丰704,504.67200,286.2952.08%
金新农456,209.91486,704.05-2.13%
神农集团558,434.16277,945.8826.18%
罗牛山333,236.01187,948.7521.03%
东瑞股份152,018.38105,184.3113.06%
平均值11.88%

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数据,综合考虑行业周期性、动物疫情影响,本着谨慎的角度,假设2026年至2028年公司销售增长率为

11.88%。根据公司历史数据,假设未来三年预测期内各项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与营业收入保持与基期相同的比例,以2025年为参考基期,则公司2026-2028年三年合计流动资金需求量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度/末占营业收入比例2026年度/末2027年度/末2028年度/末
营业收入743,439.45100.00%831,742.85930,534.661,041,060.65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8,000.171.08%8,950.4010,013.5111,202.88
预付款项13,516.561.82%15,122.0216,918.1618,927.65
存货263,691.3735.47%295,011.81330,052.39369,254.98
经营性流动资产合计285,208.1038.36%319,084.23356,984.05399,385.50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75,832.0310.20%84,839.1394,916.05106,189.88
预收款项-0.00%---
合同负债3,162.930.43%3,538.623,958.924,429.15
经营性流动负债合计78,994.9710.63%88,377.7498,874.97110,619.03
营运资金占用额=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206,213.1427.74%230,706.49258,109.08288,766.47
营运资金需求=当期营运资金占用额-前一期营运资金占用额--24,493.3527,402.5930,657.39
未来三年营运资金需求合计(不考虑发行费用)-82,553.33

注:2025年度营业收入已年化处理

综上,按照前述假设的增长率测算,公司主营业务按照现有规模发展的资金需求量将达到82,553.33万元,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786.35万元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2、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预计分配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公猪站建设项目、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铺底流动资金、

预备费等非资本性支出需求情况,预计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在新建募投项目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流动资金需求量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公猪站建设项目
1.1崇州林秀公猪站建设项目275.72275.72
2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
2.1雅安巨星三江智慧化养猪园区510.63510.63
合计786.35786.35

四、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的整体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实力将得到充实,净资产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猪站建设项目、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及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从而提高股东回报。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的产业政策,符合市场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支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募集资金到位后,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竞争能力,巩固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将相应增加,因此公司在完成本次发行后,将根据股本的变化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公司尚无就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修订的计划。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股东结构将发生一定变化,公司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巨星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唐光跃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动情况。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主要用于公猪站建设项目、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及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是公司现有业务的拓展与优化。如果募投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将会进一步提高公司生猪养殖业务收入、提升日常运营效率,有利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财务状况将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盈利能力可能进一步提高,整体实力得到增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如下:

(一)对财务状况的影响本次发行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带来积极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整体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

(二)对盈利能力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将对提高盈利能力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公司顺利实施战略规划,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而公司业绩有可能无法即刻提高,因此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式投入运营、项目效益的逐步显现,可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三)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在募集资金逐步投入募投项目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将大幅增加;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和效益的产生,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有所增加。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和管理等方面完全分开,公司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发行方案独立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独立运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资金、资产占用及担保情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负债水平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财务结构将得到优化,资产负债率水平将有所下降;同时,本次发行后公司投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形。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市场及经营风险

、生猪价格波动的风险

近十年来,我国猪肉价格经历了多轮价格周期,价格波动性特征明显。公司养殖业务主要产品为生猪产品,虽然公司的成本管控能力处于行业前列,但生猪价格波动,将造成公司生猪养殖业务毛利率相应波动,若未来生猪价格出现大幅下滑,将对公司生猪养殖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若销售价格不能有效覆盖养殖成本,则公司养殖板块收益将无法达到预期。

2、动物疫病风险

动物疫病对于公司生产经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三方面:(1)疫病将导致生猪等畜禽养殖效率下降甚至死亡,公司为控制疫病发展,有可能对部分潜在患病生猪等畜禽进行扑杀,直接导致出栏量下降;(2)疫病发生后,公司需在药品、人工、防疫等方面增加投入,导致生产成本上升;(3)疫病的发生与流行将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从而使市场需求受到抑制,进而引发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的下降的风险。

、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猪养殖业务所需的饲料主要为公司自主生产。饲料主要原材料为玉米、豆粕等,其价格容易受供求、种植面积、气候、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等因素影响产生波动。原材料价格波动会对公司养殖业务成本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饲料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无法及时降低成本或者无法及时将成本向下游客户转移,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环保治理风险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规及相应标准在各个生产环节进行管控,对污染性排放物进行了有效治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拓展及国家环保政策的不断趋严,公司在新项目建设投产中需不断增加环保投入,并需要根据环保政策及时对原有的设备、工艺进行更新优化,如果公司未能及时适应趋严的环保标准,可能面临环保处罚风险。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未能顺利实施及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猪站建设项目、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及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虽然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目前国家生猪养殖行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水平、技术研发资源、公司的发展战略等条件和提升运营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所做出的,公司对其可行性也进行了充分论证,但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等因素,导致项目存在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

(三)财务风险

1、公司未来业绩波动的风险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5亿元,主要系2023年度生猪价格处于行业周期低谷所致。若后续下游市场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公司未来存在营业利润、净利润等盈利指标波动的风险。

2、短期内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的收益增长长期将提升股东回报,但短期内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生物资产减值风险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主要为肥猪,生产性生物资产主要为种猪。生物资产(含消耗性生物资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易受生猪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如果生猪价格未来波动、发生动物疫病等不利情况,可能导致公司发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从而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公司从事的饲料生产、生猪养殖、皮革加工业务享受国家及地方的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所从事业务涉及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与行业发展特点,税收优惠强化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盈利的增长并不依赖于税收优惠。若未来相关税收优惠的认定标准、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再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条件,将会导致公司税负增加,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四)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风险

、审批风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上述呈报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的批准和核准时间

存在不确定性。

、发行风险本次发行将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或发行失败的风险。

(五)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并影响到公司股票的价格。此外,国际国内的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也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第五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一)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三)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二)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三)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①现金分红金额(含税)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①/②
2024年度利润分配8,555.1151,854.8016.50%
2023年度利润分配--64,529.41-
2022年度利润分配1,619.5315,808.9610.24%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当年实现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均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发展目标、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实际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7、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8、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9、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定的条件,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13、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

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的主要假设和前提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假设公司于2026年

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股本变化。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1,65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52,657.03万股。该发行数量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为准。

、公司2025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8,122.36万元和18,053.81万元,以此估计公司2025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6,244.72万元和36,107.61万元。

5、假设公司2026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2025年度持平、提高10%、降低10%三种情形进行测算。前述数

据仅为假设,且仅用于测算是否摊薄即期回报使用。

、假设2025年度不新增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方案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实际分红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同时,以上假设以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不代表公司对202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及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项目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E)2026年度/2026.12.31(E)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普通股股数(万股)51,007.0351,007.0351,007.0352,657.0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万股)1,650.00
假设本次发行完成日期2026年6月30日
假设情形1:2026年扣非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5年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8,122.3636,244.7236,244.7236,244.7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8,053.8136,107.6136,107.6136,107.6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5530.71060.71060.699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0.35390.70790.70790.696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5530.71060.71060.699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0.35390.70790.70790.6966
假设情形2:2026年扣非前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提高10%
项目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E)2026年度/2026.12.31(E)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8,122.3636,244.7239,869.2039,869.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8,053.8136,107.6139,718.3739,718.3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5530.71060.78160.769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0.35390.70790.77870.766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5530.71060.78160.769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0.35390.70790.77870.7663
假设情形3:2026年扣非前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降低10%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8,122.3636,244.7232,620.2532,620.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8,053.8136,107.6132,496.8532,496.8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5530.71060.63950.629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0.35390.70790.63710.627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5530.71060.63950.629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0.35390.70790.63710.6270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指标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出。

二、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增加,公司的收益增长长期将提升股东回报,但短期内公司净利润有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同步增长,预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的公司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合理性,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的分析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本次融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请参见本预案“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二)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的分析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公猪站建设项目、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将不断提升与优化养殖技术与数字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三)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目前公司生猪养殖业务板块人才涵盖了猪遗传育种、猪场设计与建设、生产管理、营养与饲喂、疫病防治、环境保护等生猪养殖各环节,具备募投项目实施的技术与管理人才储备。

2、技术储备经历多年的积累,公司已在生猪育种、繁育和饲养等方面形成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包括精准饲喂技术、膘情控制技术、商品猪全程营养协同技术等。此外,公司与世界知名养猪服务技术公司深度合作,从猪场的选址、设计、建设、设施设备的配置、猪场的生产操作流程等方面引入全套养殖理念和生产技术体系,遵循现代化、规模化、工业化的养殖理念,保证了较高生猪养殖效率和生物安全性。同时,公司已与全球知名企业在数字化智能应用领域初步确定合作关系,在猪场生物安全防控及数智化升级项目上储备了相应的技术,具备项目落地的技术基础。

3、市场储备我国是全球猪肉消费第一大国,猪肉消费长期占肉类消费比重50%以上。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形成饲料加工和畜禽养殖较为完整的一体化产业链,集饲料生产、销售,畜禽育种、扩繁、养殖为一体,基于国内猪肉消费的巨大市场空间,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生猪养殖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综上所述,公司在人员、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储备,将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四、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拟采取多项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经营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本次募投项目用途使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着力发展主营业务,规范内部控制,增厚未来收益

公司拟通过积极发展主营业务、提升整体竞争力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应对行业变化和挑战,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公司将全力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夯实公司集饲料生产、销售,育种、扩繁、养殖等多环节于一体的完整生猪产业链,实现一体化经营的产业集群效益。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领域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持续做好重点领域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控、处置和报告,全面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为更好地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回报,保护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

号)等规定,制定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与未来发展规划,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五、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遵守以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相关制度及规定,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全力支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在制定及/或修订薪酬制度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

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本人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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