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友股份(603429)_公司公告_集友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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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监管及本办法的规定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第二章规定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部门: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事项内容
事项类型暂缓□豁免□
豁免方式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其他:_________□
所涉文件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其他:_________□
信息类型临时报告: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年度报告:客户、供应商名称□其他:_________□
原因和依据
暂缓期限
申请部门审批
主管领导审批
董事会秘书审批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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