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龙(603406)_公司公告_天富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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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3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39 号),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1.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0 元,募集资金总额944,236,000.00 元,扣除与发行 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8,321,588.68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55,914,411.32 元,其中超募资金为65,914,411.32 元。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9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公司于2025 年10 月23 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2025 年10 月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 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将超募资金6,591.44 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衍 生利息、现金管理收益等,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超募账户余额为准)投入越

南功能性环保绿色纤维项目(一期)。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12)。公司于2025 年11 月18 日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上述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天富龙(越南)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香 港)胡志明市分行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3 月2 日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对应的募集资金项

存储金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越南功能性环保绿

中国银行(香港)

天富龙(越南)纤

0VND

色纤维项目(一期)

维材料有限公司

胡志明市分行

天富龙(越南)纤

中国银行(香港)

越南功能性环保绿

0USD

维材料有限公司

色纤维项目(一期)

胡志明市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天富龙(越南)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2”)(甲方1、甲方2 以下合称甲方)、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000600713484(币种:VND),账号为100000600713495(币种:USD)。上

述专户仅用于甲方越南功能性环保绿色纤维项目(一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 守《反洗钱法》及越南国家银行颁发的有关结算账户开立与使用的规定等越南法 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根据丙方调查与查询的要求,乙方依据丙方通过其在本协议 规定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提出的查询要求进行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 信息。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勇/朱明强可以申请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如遇越南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 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6.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 等值美元,按支取日汇率中间价计算)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 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并在接到其他方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 后15 日内未能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 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 北京/江苏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北京/江苏并按 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将争议提交北京/江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人名章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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