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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1-0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沐邦高科控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新能源控股”)的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的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此次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此次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数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原因
冻结起始日冻结申请人

沐邦新能源控股

是 69,723,616 100% 16.08%

司法轮候冻结

2025年12月26日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29日,沐邦新能源控股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累计被冻结、司法标记的股份数量(股)
其中轮候冻结股份数量(股)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沐邦新能源控股

69,723,616 16.08% 69,723,616

69,723,616(注)

100.00%

注: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已被多轮轮候冻结。

二、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原因

公司获悉,沐邦新能源控股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

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计69,723,616股。南昌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妨害预重整程序顺利进行或造成债务人财产减少、灭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临时管理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为保障预重整程序顺利进行,在预重整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应予支持。南昌中院据此出具《民事裁定书》(2025)赣01破申18号,裁定冻结沐邦新能源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69,723,616股。

三、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系其基于自身预重整需要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经法院裁定实施的措施,目前暂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本次轮候冻结前沐邦新能源控股所持的公司股份已全部处于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或轮候冻结状态,且其中65,483,006股(占沐邦新能源控股所持公司股份的93.92%)已处于被质押状态。如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未来被司法强制执行,公司可能面临控制权不稳定或变更的风险。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查阅公司相关公告、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获取并查阅了沐邦新能源控股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表,查阅公司控股股东提供的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沐邦高科控股股东沐邦新能源控股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系其为保障预重整程序顺利实施而主动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该事项暂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应予关注的是,沐邦新能源控股尚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司法标记。若

相关股份后续被强制执行,公司可能面临控制权不稳定或变更的风险。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进展情况,并督促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 峰

周刘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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