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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

(二)公司设立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四)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活动;

(五)接待调研来访、组织座谈交流会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为投资者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配备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联系电话、回复邮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联系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

露现行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及时回答投资者的咨

询;

(五)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六)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建立与财经媒体的良好互动关系,营造健康的舆情环境;

(八)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九)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一)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二)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认真记录投资者调研、交流会议的内容,按规定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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