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辰股份(603396)_公司公告_金辰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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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辰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8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公司内幕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则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外的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报》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交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上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如实、完整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由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同时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可以由该内幕信息知情人代为确认,并通知相关知悉内幕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及责任。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上交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上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

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应分别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相关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像)带、光盘、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公告前,除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内幕信息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按要求签署《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声明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义务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辽宁证监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辽宁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足”、“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声明书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声明书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股份”)《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金辰股份拟进行的_____________事项属于金辰股份的内幕信息,鉴于您目前所任职职务/所任职单位所接受金辰股份的委托,您本人属于金辰股份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自您本人接触或知悉/能够接触或能够知悉金辰股份上述内幕信息之日起,负有上述内幕信息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所知悉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金辰股份《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特此声明。

本人自愿做出上述声明,且已完全理解上述声明的内容,并愿为上述声明承担法律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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