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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文件名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文件编号:新天然气-【2023】-董办-F21文件版本:第A/1版制定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机密等级:秘密发布日期:2025年10月日生效日期:2025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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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 - 1 -2 人员组成 ................................................ - 1 -3 职责权限 ................................................ - 2 -4 决策程序 ................................................ - 3 -5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 4 -6 议事与表决程序 .......................................... - 5 -7 回避制度 ................................................ - 6 -8 薪酬考核 ................................................ - 7 -9 附则 .................................................... - 7 -
【版本历史】文件增修撰写过程版本 发布日期 主要修改内容 拟稿人 审核人A/0 2023年12月30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张莉 刘东
A/1 2025年10月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对本规则有关监事、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等条款予以修订。
2025年10月日文件编号 新天然气-【2023】-董办-F21 页次 1-8 制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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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1总则
1.1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1.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作细则第3部分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1.3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2人员组成
2.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2.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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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2.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2.6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2.7《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3职责权限
3.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3.1.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3.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3.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薪酬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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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3.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3.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3.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4决策程序
4.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作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事宜方面的资料:
4.1.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4.1.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4.1.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1.4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4.1.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4.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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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4.3.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4.3.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4.3.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4.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5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5.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2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5.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5.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5.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5.4.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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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会议期限;
5.4.3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5.4.4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4.5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5.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6议事与表决程序
6.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6.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6.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6.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6.5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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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6.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6.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6.8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6.9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6.10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7回避制度
7.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7.2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7.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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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7.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8薪酬考核
8.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8.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8.2.1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8.2.2公司的定期报告;
8.2.3公司财务报表;
8.2.4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8.2.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8.2.6其他相关资料。
8.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被质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8.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9附则
9.1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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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相同。
9.2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3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9.4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