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元成(603388)_公司公告_元成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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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成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3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6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三月

第-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内部控制能力,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 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 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 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关 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 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 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 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 采用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 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公司相关部门 和单位,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授权委托书给会议召集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

(二)被委托人的姓名;

(三)委托代理事项;

(四)分别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 事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当事人 应回避。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 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外

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听 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成员不介 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 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 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需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信息披露问题,公司须及 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 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法律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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