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84 证券简称:元成5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证券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4号。收到日期:2026年1月9日生效日期:2025年12月31日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挂牌公司 |
| 祝昌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 姚丽花 | 董监高 |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
| 周金海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
| 陈平 | 董监高 | 时任财务负责人 |
| 余建飞 | 董监高 | 时任监事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行环节的疏忽进行评价,也应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在量罚时予以通盘考量,而非割裂地进行叠加处罚。
3.其他相关当事人已尽到勤勉义务,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本案中,产生会计核算不准确的原因在于其本人对砂石料结算困境的解决方式选择不当,其他当事人并未参与决策。对于基于合理信赖、履行了审议程序但因被蒙蔽而未能发现问题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或至少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大幅减轻其个人处罚。综上,祝昌人请求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姚丽花、周金海、陈平、余建飞
上述责任人均向证监局提交了申辩意见,请求免除或从轻处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将进一步加剧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涉及罚款缴纳,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负担。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4号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