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603387)_公司公告_基蛋生物: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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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蛋生物: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业绩预告、统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

程。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做出承诺,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审核表》,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

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按公式。

第十四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第十五条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七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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