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私募证券基金等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闲置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十条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发生的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证券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额度的,应当对超出部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新增额度的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新增额度的使用期限截止日原则上不应晚于前次预计额度的使用期限截止日。
第十六条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负责证券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及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并及时将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公司法务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
证券投资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在决策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并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等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九条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以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合规决策程序并最终由总经理签批后的证券投资方案等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操作人员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再次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报总经理签批后再执行。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就证券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证券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证券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
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投资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此次证券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做书面的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交易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的范围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证券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中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