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德龙(603380)_公司公告_易德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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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德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

投资的审批程序,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 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后,向总经理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对根据本制度由总经理决定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决定。对根据本制度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初步同意后,项目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等材料。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完成前述材料后,应提交总经理。总经理评审后拟定对外投资项目方案,并上报至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其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以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该等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与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相应的借款、审批与付款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和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方案,与被投资方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项目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收益,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以便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信息报告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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