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79证券简称:三美股份公告编号:2025-062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担保对象 | 被担保人名称 | 重庆市新美合科技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关联关系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任职的主体□其他_____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金额 | 8,33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8,330.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0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70,845.02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1.00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近日,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重庆长寿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参股公司重庆市新美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合”)与中国银行重庆长寿支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8,330.00万元。新美合其他股东亦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5年
月8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为新美合向金融机构融资事项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其他股东亦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3)。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重庆市新美合科技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法定代表人 | 齐国庆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5MAEDXP1K2K |
| 成立时间 | 2025年3月10日 |
| 注册地 | 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1-1室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关联关系 | 公司董事潘航任新美合董事兼副总经理,新美合构成公司关联方。 | |
| 关联人股权结构 | 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00%,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0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9,144.49 | |
| 负债总额 | 144.49 | |
| 资产净额 | 9,000.00 | |
| 营业收入 | 0.00 | |
| 净利润 | 0.00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保证人: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债务人:重庆市新美合科技有限公司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份额:对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保证人按49%的比例承担保证责任(即本次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330.00万元)。主债权:主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担保事项是在满足新美合经营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其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的合理行为,有利于推进其业务持续、稳健开展,符合公司整体经营的实际需要。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且公司与其他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公正、平等地提供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向新美合提供担保目的是为了增强参股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新美合的担保比例不会超过持股比例,担保风险可控,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 担保总额(万元)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 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万元) | |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 70,845.02 | 11.00 | 0.00 |
|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 60,845.02 | 9.45 | 0.00 |
| 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0.00 | 0.00 | 0.00 |
特此公告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