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大明电子 股票代码:603376
大明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Daming Electronics Co.,Ltd.(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西工业区M-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特别提示
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电子”、“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等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股票交易价格可能存在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公司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通过本次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1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3,103.759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7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及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本次发行价格为12.55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6.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截至2025年10月2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汽车制造业(C3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0.42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 | 对应的2024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倍) | 对应的2024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倍) |
| 002920.SZ | 德赛西威 | 125.65 | 3.6127 | 3.5058 | 34.78 | 35.84 |
| 002906.SZ | 华阳集团 | 30.51 | 1.2409 | 1.2033 | 24.59 | 25.36 |
| 600523.SH | 贵航股份 | 14.65 | 0.4394 | 0.3840 | 33.34 | 38.15 |
| 均值 | - | - | - | 30.90 | 33.12 |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10月21日(T-3日)。注1:2024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总股本。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本次发行价格12.5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7.97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行业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车身电子电器控制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业务发展与全球及我国汽车整车行业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汽车生产和销售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汽车产业与宏观经济波动的相关性明显,全球经济和国内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都将对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2018年至2020年中国汽车产销量连续下滑,产量和销量分别自2018年的2,780.92万辆和2,808.06万辆减少至2020年的2,522.50万辆和2,531.10万辆。随着政府相关鼓励政策和厂商促销活动的陆续出台,汽车市场消费的需求正在逐步释放。2021年度,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2,608.20万辆和2,627.50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4%和3.8%。2022年全国实现汽车产销量分别为2,702.10万辆和2,686.40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6%和2.2%。2023年度,我国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3,016.10万辆和3,009.40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1.6%和12.0%。2024年度,我国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3,128.20万辆和3,143.60万辆,同比分别增长
3.7%和4.5%。
未来,如果宏观经济发生周期性波动,引起汽车行业景气度下降,汽车产销量可能有所下滑,将对汽车零部件行业造成较大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二)市场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电子信息技术在汽车领域的不断应用以及国产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汽车电子产业规模实现了快速发展,汽车电子产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虽然汽车电子产业在客户认证、技术研发等方面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公司在客户资源、技术积淀、生产管理等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先发优势,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若公司不能保持稳定的产品生产和供应、持续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及时响应客户诉求,将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导致公司的市场份额下降,进而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如果公司现有竞争对手在技术研发、产品质量、产品成本及定价等方面的竞争力不断增强,或者行业内出现了新的具备较强竞争
力的竞争对手,或者公司主要客户出于降低供货风险或其他目的而引入了其他供应商或提高了对其他供应商产品的采购比例,公司将存在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
2、新技术、新产品替代的风险
汽车电子行业的发展趋势与电子信息技术和汽车制造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近年来,汽车电子产品的技术更新较快,各类汽车电子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同时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亦对汽车电子产品的应用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在汽车行业电动化、智能化的趋势下,部分整车厂商在车型设计时倾向于用中控大屏代替原先的中央控制总成、空调控制总成产品。若公司未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及时实现产品的转型,则将面临产品被替代的风险,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经营风险
1、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5.42%、63.89%、58.24%和57.51%,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若未来重要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发生变化或终止,或主要客户因其自身经营原因而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或因公司在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生产交货等方面无法满足客户需求而导致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而公司又无法及时拓展其他新客户,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在与客户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普遍约定若因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客户产生损失需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目前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纠纷。但是,因产品质量控制涉及环节较多、管理难度较大,公司产品仍然存在出现质量问题而面临索赔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市场开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在持续研发新产品外,不断开拓对于不同品牌不同车系的产
品供给,积极提升自身的盈利能力。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不断升级,整车厂商对零部件产品技术性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公司在同步研发、工艺技术、产品质量、供货及时性等方面无法持续达到整车厂商的要求,在自身的创新改善、新品研发及与客户的协同开发等方面不达预期,将可能直接影响公司在争取整车厂商新项目时的竞争力,导致自身市场开拓受阻,进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4、外协供应商管理的风险
因生产场地及产能受限,公司将部分注塑加工和涂装加工环节等予以外包。公司自身掌握模具设计及开发、产品装配和检测等核心环节,而将部分非核心的注塑和涂装加工环节外包,从而达到提产增效的目的。报告期内,外协产生的加工费占公司同期采购总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7.43%、18.81%、18.05%和17.29%。外协模式符合公司目前所处行业特征和生产要求,但若公司对外协供应商的质量和交期管理不善,将导致外协产品质量瑕疵、供货不及时,可能会造成质量索赔、款项回收推迟等经济损失,有损公司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从事涂装加工的外协供应商,因相关工序涉及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若外协供应商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相关生产资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因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到业务的正常开展,可能会影响公司产品的按时交付,将对公司产品出货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风险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应用于新能源车的比例分别为20.81%、29.63%、
41.47%和48.25%
。若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持续提升,公司新能源汽车业务增长不及预期,可能一定程度影响公司市场占有率,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此外,若新能源汽车行业受芯片短缺、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等因素影响发展不及预期,定点项目量产时间、量产规模低于预期,或者公司无法持续研发并获取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订单,都可能使得公司新能源汽车有关业务发展不及预期,出
发行人通过相关产品的客户件号及项目代码,向下游客户咨询确认产品具体应用车型情况,由于部分产品应用的车型已停产、尚未发布或为平台件等原因,因而无法将相应产品匹配确定具体汽车型号;上述比例系能够确认应用于新能源车的比例,不包含未确认车型中新能源车的比例。
现新能源汽车产品业务收入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和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83.50%的股份。按照本次发行4,000.10万股计算,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控制公司75.15%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和人事安排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虽然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行,但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利用其集中持股地位,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实施不当影响或侵占公司利益,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通过多年业务发展,公司在汽车车身电子电器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领域已积累了一批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人才,并拥有多项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形成了相应的人才和技术优势。随着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具备行业经验的核心技术人员已成为企业继续发展的关键。公司也不断改善用人机制,建立了相应的人才引进制度和约束激励制度,并通过建立严密的保密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防止核心技术泄露。如果未来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无法及时引进相关人才,将制约公司未来的继续发展,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财务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采购原材料主要包括电子元器件、塑料粒子、线路板等,报告期内,上述三类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占原材料总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为64.71%、60.59%、
56.52%和54.78%,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全球及国内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如果未来上述原材料价格仍持续大幅上涨,且公司无法通过成本管控以及产品价格调整消化上述影响,将导致公司毛利率的下降,并引致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和盈利能力的下降。
2、资产负债率较高及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8.76%、63.74%、60.76%和
57.94%。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扩大,日常资金需求逐渐上升,相关运营资金主要源于经营所得和银行借款等;报告期内为扩大生产规模,发行人持续投入长期资产建设,相关资本性支出资金的需求较大,公司主要通过债务融资方式补充资金缺口,使得发行人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若未来发行人客户未能及时回款或对外融资能力受限,可能使公司正常运营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存货规模较大和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9,886.67万元、38,793.04万元、48,760.99万元和56,764.20万元,占资产总额比重为21.69%、18.00%、17.95%和20.22%。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产品种类增多,公司存货规模不断增长,各期末存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较大。公司采用以销定产模式,根据客户实际订单量和客户预测采购量安排生产、备货,对于存货规模进行管理。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但若在以后的经营年度中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导致存货跌价或存货变现困难,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产品价格波动及毛利率下降风险
我国汽车产业总体进入行业成熟期,下游议价能力逐步增强。汽车零部件行业存在价格“年降”的行业惯例,即在一定期间内约定产品的年降价率,产品价格逐年降低。受下游客户价格“年降”政策、销售产品结构变化、汽车零部件材料价格波动、厂房设备折旧增加以及人工薪酬水平上涨等因素影响,2022-2025年上半年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波动,分别为20.91%、20.65%、21.09%和
18.13%。若未来公司不能良好应对上述变化,且未能通过开发新产品及新客户来拓展业务空间、提升盈利能力,则公司可能面临产品售价及毛利率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应收款项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8,640.89万元、73,792.71万元、104,299.92万元和90,000.9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1.89%、34.23%、
38.40%和32.06%,占比较高。虽然公司期末应收账款账龄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但由于应收账款期末账面金额较大、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重较高,如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将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庆大明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如果国家调整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或公司由于无法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则有可能提高公司的税负水平,从而给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8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5〕1643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56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40,000.1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103.7597万股将于2025年11月6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大明电子”,证券代码为“603376”。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主板
(三)上市时间:2025年11月6日
(四)股票简称:大明电子;扩位简称:大明电子
(五)股票代码:603376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01,000股
(七)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1,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1,037,597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68,963,403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8,000,200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部分采用
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比例限售结果,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963,203股,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8,637,097股。
3、战略配售部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数为8,000,200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4983号),2022年、2023年、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285.58万元、19,581.56万元、27,928.23万元和11,245.77万元,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935.40万元、15,520.82万元、14,660.07万元和19,956.98万元,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171,345.67万元、214,735.08万元、272,699.05万元和129,731.57万元,符合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
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中的财务指标。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Daming Electronics Co.,Ltd. |
| 本次发行前的注册资本 | 36,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周明明 |
| 成立日期 | 1989年1月13日 |
|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 2022年6月28日 |
| 公司住所 | 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西工业区M-1号 |
| 经营范围 | 汽车电子产品、空调控制器、开关、汽车电子配件、灯具生产、销售、研发和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公司专注于汽车电子零部件配套领域,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车身电子电器控制系统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的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产品包括驾驶辅助系统、座舱中控系统、智能光电系统、门窗控制系统、座椅调节系统等,致力于成为行业内领先、在世界具有一流竞争力的汽车车身电子电器控制系统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
| 所属行业 | C36 汽车制造业 |
| 邮政编码 | 325608 |
| 电话号码 | 0577-57570188 |
| 传真号码 | 0577-62316788 |
| 公司网址 | http://www.daming.com |
| 电子信箱 | daming@daming.com |
| 负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部门 | 证券部 |
| 信息披露负责人 | 周远 |
| 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方式 | 0577-57570188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大明科技,大明科技直接持有本公司13,590.00万股,
占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7.7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大明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大明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城南大道1003-1027号5号楼 |
| 主要经营地 | 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 |
|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13日 |
| 法定代表人 | 周明明 |
| 注册资本 | 5,580.00万元 |
| 实收资本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82MA29A3GT0U |
| 经营范围 | 自动化技术研发;信息技术研发;智能科技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大明科技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6月/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
| 总资产 | 13,274.37 | 13,279.88 |
| 净资产 | 13,269.87 | 13,277.07 |
| 净利润 | -7.20 | -12.39 |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周明明、吴贤微和周远,其中,周明明和吴贤微为夫妻关系,周远为二人之子。周招会为周明明之弟,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和周招会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系一致行动人。
周明明、吴贤微和周远合计直接持有大明电子37.75%的股份,三人通过大明科技间接控制大明电子37.75%的股份;此外,周明明通过恒鑫明间接控制大明电子3.00%股份;一致行动人周招会直接持有大明电子5.00%股份。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大明电子83.50%股份。
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和周招会基本情况如下:
周明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1982年至1988年历任乐清石化机械厂电工、车间主任、业务经理;1989年创
立华夏无线电厂,担任厂长;1997年4月至2022年6月担任大明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3年12月至2022年5月,担任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监事;2000年8月至今担任重庆大明执行董事;2017年12月至今历任大明科技执行董事、经理;2019年6月至今担任重庆颂明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今担任大明电子(重庆)执行董事;2021年12月至今担任恒鑫明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年6月至今担任乐清明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年6月至今担任大明电子董事长;2022年10月至今担任乐清明渝、乐清明轩、乐清明灿、乐清明广、乐清明宏和乐清明哲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贤微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1994年3月加入华夏无线电厂;1997年4月至2022年6月历任大明有限董事、副总经理;2000年8月至今担任重庆大明监事;2017年12月至今担任大明科技监事;2019年6月至今担任重庆颂明监事;2020年7月至今担任大明电子(重庆)监事;2022年6月至今担任大明电子董事、副总经理。
周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3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2017年12月至2022年8月担任大明科技经理;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历任大明有限结构工程师助理、副总经理;2022年6月至今担任大明电子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5年5月至今担任大明电子香港董事。
周招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7月出生,初中学历。1992年2月加入华夏无线电厂;1997年4月至2022年6月担任大明有限监事;1998年8月至2002年10月及2008年2月至2011年10月担任乐清市虹桥镇港沿村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2014年6月至2022年9月经营乐清市虹桥蓝海自动化设备厂 ;2022年6月至今担任乐清市明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6月至今担任大明电子董事、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持股主体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周明明 | 董事长 | 2025.6.20-2028.6.20 | 大明科技、恒鑫明及直接持股 | 6,795.00 | 6,948.47 | 13,743.47 | 38.18%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张晓明 | 副董事长 | 2025.6.20-2028.6.20 | 淳知源、恒鑫明及直接持股 | 2,970.00 | 2,858.93 | 5,828.93 | 16.19% | - | 通过恒鑫明持股部分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通过淳知源及直接持股部分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 | 周招会 | 董事、总经理 | 2025.6.20-2028.6.20 | 直接持股 | 1,800.00 | - | 1,800.00 | 5.00%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4 | 吴贤微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5.6.20-2028.6.20 | 大明科技及直接持股 | 4,077.00 | 4,077.00 | 8,154.00 | 22.65%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5 | 周远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5.6.20-2028.6.20 | 大明科技及直接持股 | 2,718.00 | 2,718.00 | 5,436.00 | 15.10%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6 | 张霓 | 董事 | 2025.6.20-2028.6.20 | 淳知源、恒鑫明及直接持股 | - | 163.50 | 163.50 | 0.45% | - | 通过恒鑫明持股部分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通过淳知源持股部分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7 | 张小平 | 职工董事 | 2025.6.20-2028.6.20 | 恒鑫明 | - | 20.00 | 20.00 | 0.06% | - | - |
| 8 | 张洁 | 独立董事 | 2025.6.20-2028.6.20 | - | - | - | - | - | - | - |
| 9 | 李苒洲 | 独立董事 | 2025.6.20-2028.6.20 | - | - | - | - | - | - | - |
注:间接持股比例为根据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与上述人员持有直接持股主体的股份比例相乘计算所得。
| 10 | 邹蓉 | 独立董事 | 2025.6.20-2028.6.20 | - | - | - | - | - | - | - |
| 11 | 张军 | 独立董事 | 2025.6.20-2028.6.20 | - | - | - | - | - | - | - |
| 12 | 吴财乃 | 副总经理 | 2025.6.20-2028.6.20 | 恒鑫明 | - | 16.50 | 16.50 | 0.05%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3 | 项金祥 | 副总经理 | 2025.6.20-2028.6.20 | 恒鑫明 | - | 12.50 | 12.50 | 0.03%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4 | 金道燕 | 财务总监 | 2025.6.20-2028.6.20 | 恒鑫明 | - | 12.50 | 12.50 | 0.03%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发行人主要人员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恒鑫明持有发行人股份。除此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大明科技 | 13,590.0000 | 37.75 | 13,590.0000 | 33.9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周明明 | 6,795.0000 | 18.88 | 6,795.0000 | 16.9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吴贤微 | 4,077.0000 | 11.33 | 4,077.0000 | 10.1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张晓明 | 2,970.0000 | 8.25 | 2,970.0000 | 7.4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淳知源 | 2,970.0000 | 8.25 | 2,970.0000 | 7.4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周远 | 2,718.0000 | 7.55 | 2,718.0000 | 6.7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周招会 | 1,800.0000 | 5.00 | 1,800.0000 | 4.5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恒鑫明 | 1,080.0000 | 3.00 | 1,080.0000 | 2.7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 - | 250.0063 | 0.6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250.0063 | 0.6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 | - | 150.0037 | 0.3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 | - | - | 150.0037 | 0.3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网下发行比例限售股份 | - | - | 96.3203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 小计 | 36,000.0000 | 100.00 | 36,896.3403 | 92.24 | -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3,103.7597 | 7.76 | - |
| 小计 | - | - | 3,103.7597 | 7.76 | - |
| 合计 | 36,000.0000 | 100.00 | 40,000.1000 | 100.00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大明科技 | 13,590.0000 | 33.9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周明明 | 6,795.0000 | 16.9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3 | 吴贤微 | 4,077.0000 | 10.1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4 | 张晓明 | 2,970.0000 | 7.4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 | 淳知源 | 2,970.0000 | 7.4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 | 周远 | 2,718.0000 | 6.7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7 | 周招会 | 1,800.0000 | 4.5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8 | 恒鑫明 | 1,080.0000 | 2.7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9 |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50.0063 | 0.6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0 |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 250.0063 | 0.6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合计 | 36,500.0126 | 91.25 |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000.1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0,000.10万股。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00.0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00.0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因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与初始战略配售股数数量相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数量未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组成。
(三)获配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1 |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2,500,063 | 6.25 | 31,375,790.65 | 12 |
| 2 |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2,500,063 | 6.25 | 31,375,790.65 | 12 |
| 3 | 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500,037 | 3.75 | 18,825,464.35 | 12 |
| 4 | 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 1,500,037 | 3.75 | 18,825,464.35 | 12 |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下属企业 | ||||||
| 合计 | 8,000,200 | 20.00 | 100,402,510.00 | - | ||
(四)配售期限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0.1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2.5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后公司的总股本: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0,000.10万股。
(五)发行市盈率:
1、16.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6.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市净率:3.13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数量为40,001,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8,000,2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600,3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9,600,300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400,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2,319,16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81,336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1,336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5%,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0%。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70元(按照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01元(按截至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0,201.2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819.06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2,382.2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0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132号)。
(十一)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819.06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 序号 | 费用名称 | 不含税金额(万元) |
| 1 | 保荐及承销费 | 4,869.12 |
| 2 | 审计及验资费 | 1,578.40 |
| 3 | 律师费 | 768.87 |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 552.83 |
| 序号 | 费用名称 | 不含税金额(万元)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49.84 |
| 合计 | 7,819.06 | |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十二)募集资金净额:42,382.20万元
(十三)发行后股东户数:51,693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5年6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4983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25年1-9月未经审计或审阅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列示如下:
| 项目 | 2025.9.30 | 2024.12.31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末增减 |
| 流动资产(万元) | 184,347.49 | 168,045.01 | 9.70% |
| 流动负债(万元) | 145,071.38 | 145,686.88 | -0.42% |
| 资产总额(万元) | 304,152.34 | 271,580.08 | 11.99%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9.89% | 53.78% | -3.89%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8.59% | 60.76% | -2.17%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125,964.00 | 106,569.06 | 18.2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3.50 | 2.96 | 18.21% |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万元) | 207,274.96 | 179,349.18 | 15.57% |
| 营业利润(万元) | 21,920.43 | 21,738.89 | 0.84% |
| 利润总额(万元) | 21,761.44 | 21,630.20 | 0.61%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9,283.90 | 19,222.67 | 0.32%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18,828.63 | 19,051.54 | -1.17%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4 | 0.53 | 0.32%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2 | 0.53 | -1.17%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59% | 21.89% | -5.3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19% | 21.69% | -5.50%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20,032.56 | 16,885.99 | 18.63%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56 | 0.47 | 18.63%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为184,347.49万元,较2024年末增长9.70%,主要系公司逐渐步入下半年销售旺季,增加存货备货以应对增长的业务订单,此外随着公司持续投入新厂区建设,在建工程的增加也使得公司资产总额有所上升。公司流动负债为145,071.38万元,较2024年末基本持平。结合上述原因,2025年9月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较上年末增长
18.20%,资产负债率较上年末下降2.17个百分点。
2025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7,274.9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5.5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283.9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8,828.63万元,均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随着公司与下游客户合作的不断加深,公司2025年1-9月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但受到生产人员数量上升、新厂房转固计提折旧的影响,营业成本有所上升,故利润水平与上年度基本持平。2025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0,032.5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63%,经营活动现金流充裕。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即2025年6月30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及行业市场环境、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大明电子 | 中国建设银行乐清虹桥支行 | 33050162756209789888 |
| 大明电子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 663688897 |
| 大明电子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577904969410008 |
| 大明电子 | 中国工商银行温州乐清虹桥支行 | 1203282429567899958 |
| 大明电子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支行 | 377986928347 |
| 大明电子 | 交通银行温州乐清支行 | 333037310018868888866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且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 名称: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 电话: | 021-38676666 |
| 传真: | 021-38670666 |
| 保荐代表人: | 吴博、王佳颖 |
| 项目协办人: | / |
| 项目组成员: | 秦磊、杜惠东、孙舟、谢李园、于江同、李尧 |
二、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海通认为大明电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海通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大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国泰海通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吴博、王佳颖作为大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吴博先生: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办或参与完成了均瑶健康IPO、合兴股份IPO、网宿科技非公开、龙生股份非公开、鹏欣资源重大资产重组、双林生物重大资产重组、西部黄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王佳颖女士: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办或参与完成了均瑶健康IPO、
吉祥航空IPO、正泰电器IPO、西部黄金IPO、合兴股份IPO、唯赛勃IPO、吉祥航空非公开、龙生股份非公开、网宿科技非公开、日发精机非公开、正泰电器重大资产重组、鹏欣资源重大资产重组、双林生物重大资产重组、上海机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大明科技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股东恒鑫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张晓明承诺
自发行人办理完毕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股东淳知源承诺
自发行人办理完毕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
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满2年后,本人/本企业将在综合考虑社会与市场环境、发行人与本人/本企业实际情况等因素后决定是否减持股份及减持的数量、价格和时机。
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循《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张晓明、淳知源承诺
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满2年后,本人/本企业将在综合考虑社会与市场环境、发行人与本人/本企业实际情况等因素后决定是否减持股份及减持的数量、价格和时机。
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循《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权益分配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将作相应除息、除权调整)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每股净资产值的计算为: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实施股票回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1)公司实施股票回购
公司应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司将予以公告,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起60个交易日内实施。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的10%,并且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5)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等于或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暂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被迫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不会被迫违反禁止性交易等法律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实际取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的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取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的30%;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增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计划方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等于或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暂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被迫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不会被迫违反禁止性交易等法律义务;
2)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
4)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3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应依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稳定股价相关义务;
5)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增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计划方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以本预案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
督,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承诺
1)公司上市后3年内,如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2)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3)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本企业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本人/本企业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本人/本企业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括本人/本企业已增持
股份数量、增持股价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2)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本企业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3)本人/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发行人股份。4)若本人/本企业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人/本企业承诺:
①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可暂扣本人/本企业当年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本企业按本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括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股价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2)本人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公司对本人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之和的20%。
3)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入发行人股份,需要履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承诺。5)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本人承诺: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本人未履行承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可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后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70%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按本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机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加强投资者回报,采取合法、合理措施进行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
本承诺人将积极支持发行人完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机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加强投资者回报。
本承诺人不得滥用权利,利用发行人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承诺人将结合自身状况,积极增持发行人股份,推动发行人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并提供支持。
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
本企业/本人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
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草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2、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
(1)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9)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制度文件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实施利润分配。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制度文件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实施利润分配。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本企业/本人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公司将依法及时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承诺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承诺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承诺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承诺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人国泰海通承诺
本保荐人为大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因本保荐人为大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保荐人承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大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因本所为大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大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因本所为大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大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因本公司为大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本公司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2、本企业/本人及附属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企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3、本企业/本人及附属企业承诺将不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4、若本企业/本人及附属企业的产品或业务可能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则本企业/本人及附属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企业/本人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九)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
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淳知源、张晓明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平等行使职权,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十)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股东具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4、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6、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所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
7、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十二)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
(十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发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定、决
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
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本企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后尽快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后尽快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张晓明、淳知源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本企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后尽快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有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