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科技(603358)_公司公告_华达科技: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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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科技: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问责对象(以下简称“被问责人”)为对本制度第五条所述问责事项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第四条内部问责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七)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八)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一)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三)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被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十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的;

(十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责令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撤销任职资格、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活动、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十六)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七)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关注函或者监管函,以及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的;

(十八)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九)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第三章问责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问责事务,组织内部问责的发起,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问责的执行。

第七条问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总经理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

公司内审部作为问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问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第四章问责措施

第八条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调离岗位、扣发奖金、罚款、停职、降职、撤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具体处罚意见由问责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六)问责委员会、董事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违法违规行为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六)问责委员会、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情形时,问责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问责委员会可聘请外部机构或授权公司内部机构负责核查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关问责事项。

第十五条问责委员会涉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的,须由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联名提出;涉及对成员问责的,须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成员联名提出;涉及对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问责的,须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六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问责的,应当以书面

方式向问责委员会提交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交由聘请的外部机构或授权公司内部机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授权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上报给问责委员会。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授权机构上报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问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问责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问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问责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议事项,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提出问责时,其本人不得参与对其本人问责决定的相关表决。

第二十条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处理前,问责委员会应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问责对象对问责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作出复核决定的,视为驳回被问责人的复核申请。

对复核申请批准同意的,问责委员会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复核,审计委员会应当认真核查问责委员会的问责程序、问责措施等事项是否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将问责决策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江苏证监局,原则上应在发生、发现问责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策情况及结果予以报告。

第二十二条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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