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剑科技(603324)_公司公告_盛剑科技: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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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剑科技: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第四条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第五条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量力而行: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

第七条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捐赠以连续12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

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实施。

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12个月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及其数额等。

第十四条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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