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百合(603313)_公司公告_梦百合:《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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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百合:《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对公司内部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的一种监督、确认、评价和咨询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和增加价值。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审计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编制不少于3人(其中内部审计负责人1名),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素质,具有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和岗位资格,通过内部审查、考核后上岗。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第十条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公司管理层申请临时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的并经董事长批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六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总裁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违反公司规定和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审计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一般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每年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项目。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单位或事项进行审前调查后,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时间,经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发出审计通知。审计组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具体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运用抽样、审阅、核对、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五)提交审计报告,提出建议。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意见反馈审计组,被审计单位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内部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部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落实整改。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在收到审计报

告批示意见后作出整改计划,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

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或个人,审计部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部门或个人,审计部可以报公司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为公司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秘密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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