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部分产线延期的核查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部分产线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8号),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7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92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2,381.4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0,538.5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20日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22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2025年9月19日披露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论证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
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截止2025年9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
| 1 | 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 | 全资子公司山东衡兴 | 26,255.59 | 6,162.69 |
| 2 | 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 | 全资子公司宁夏港兴、公司 | 16,971.61 | 14,601.69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 | 20,000.00 | 20,006.80 |
| 4 | 10万吨/年多碳醛醇酯等产品项目 | 全资子公司宁夏港兴 | 23,772.80 | 0.00 |
| 5 | 研发及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 公司 | 3,000.00 | 0.00 |
| 合计 | 90,000.00 | 40,771.19 | ||
注:1、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超出计划投资金额6.80万元,系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
2、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2025年10月14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重新论证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除预留继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实施的原募投项目及技改所需资金,拟将未投入的募集资金共计26,772.80万元投入新项目“10万吨/年多碳醛醇酯等产品项目”和“研发及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的前次延期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其中同意对“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中的部分产线——2-庚酮/甲基异丁基酮装置的建设期进行调整,将原建设期截止时间2025年1月调整为2025年12月。
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论证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其中同意对“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中的部分产线——2-庚醇/甲基异丁基醇装置、异丁酸异丁酯装置继续实施并结合技改需要提升装置产能、增加产品品种、增加配套装置,延期至2026年12
月前建成。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部分产线延期情况
结合“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的部分产线——2-庚酮/甲基异丁基酮装置的实际建设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金额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2-庚酮/甲基异丁基酮装置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 项目名称 | 产线名称 | 本次调整前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日期 | 本次调整后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日期 |
| 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 | 2-庚酮/甲基异丁基酮装置 | 2025年12月 | 2026年6月 |
| 2-庚醇/甲基异丁基醇装置(技改升级为“11,750吨/年酮加氢合成醇装置) | 2026年12月 | 无调整 | |
| 异丁酸异丁酯装置 | 2026年12月 | 无调整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部分产线延期的原因及影响
2-庚酮/甲基异丁基酮装置预计在2025年12月前可完成主要的建设及安装工作,因该套装置剩余的安装调试工作需要厂区内其他已运行产线的配合,为统筹山东衡兴全厂区的生产经营安排,公司拟推迟2-庚酮/甲基异丁基酮装置的最终安装调试节点,预计在2026年6月前完成该套装置的最终调试工作、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的部分产线进行延期,是公司统筹考虑该套装置的实际建设需求与现有厂区的生产经营计划后做出的审慎决定,该套装置的延期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部分产线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产线延期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
次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的部分产线进行延期,是公司统筹考虑该套装置的实际建设情况与现有厂区的生产经营计划后做出的审慎决定,该套装置的延期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同意调整募投项目“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部分产线的建成时间。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产线延期的议案》,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项目延期事项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一致同意对部分募投项目的部分产线延期的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所述,保荐人对恒兴新材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产线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部分产线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夏静波 | 田 昕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