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603272)_公司公告_联翔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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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翔股份: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

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第三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对董事会负责,同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且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

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审计工作能力,应当遵循

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做到独

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

行阻挠、打击或报复。第九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

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对象和依据第十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内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和管理层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

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审计部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

的资产、负债、损益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环节进行全面审计,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审计部可以对公司的投资、基建工程预决算、财务决算及其他重大事

项等进行审签。第十四条审计部根据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向董事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向

董事会报送内部审计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在董事会以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若检查发现

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第十六条配合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的审计。第十七条审计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参加本公司

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

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资料、内部控制制

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预决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九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审计部门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汇报。第二十条审计部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

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二十一条审计部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组织实施;同时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审计部依据董事会批准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授权等,做出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根据审计底稿,拟定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

(五)同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

(六)向董事长提交交换意见完毕后的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批准后下达《审计报告》。

(七)被审计对象、个人在接到《审计报告》

日内,提交审计整改计划并经部门领导及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进行整改,整改计划同时报审计部备案。

(八)被审计对象、个人在完成审计整改计划后要编制整改结果报告报审计部。

(九)审计部在收到被审计对象、个人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后,可进行后续审计,核实审计整改结果后关闭审计项目;审计部若不认可整改结果,或未按期完成整改,可提出审计督察意见,通知被审计对象、个人,同时报公司董事长。

(十)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并及时制止。

第六章内部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

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时间、内容、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

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的解释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

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第二十六条审计部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

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七章内部审计档案制度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计档

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意见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第三十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除非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第三十一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

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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