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页共
页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就董事和高级
第
页共
页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定可以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复评。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薪酬标准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另行支付。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公司对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可以不另行发放津贴。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将根据其所担任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根据其工作表现及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经营规模、效益、年度任务考核等情况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按照固定薪酬与绩效奖金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固定薪酬根据不同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考核评定结果发放。第八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的补充。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地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第
页共
页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可以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薪酬发放第十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其岗位相关规定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十三条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第十四条公司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
页共
页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