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华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锡华科技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2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0,00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576.5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1323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的拟投入金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调整前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1 | 风电核心装备研发中心及产业化项目(一期) | 144,840.50 | 144,840.50 | 90,076.57 |
| 2 | 风力发电机主齿轮箱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项目 | 4,943.76 | 4,943.76 | 2,500.00 |
| 合计 | 149,784.26 | 149,784.26 | 92,576.57 | |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调整是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募投项目的拟投入金额,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5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的调整是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募投项目的拟投入金额,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的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实施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何立 | 吴俊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