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将其利益与公司长期利益深度绑定,实现公司可 持续发展并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含独立董事、内部非独立董事、 外部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 程师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到程序公开、 标准公平、结果公正;
升;
(二)战略适配原则:以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为导向,兼顾短期经营效益与长期价值提
(三)责权利统一原则:将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贡献、经营风险挂钩,实现个人价值 贡献与薪酬回报正向关联;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深度绑定,强化考 核的激励效能与约束作用;
准。
(五)市场适配原则: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及盈利状况,合理确定薪酬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二)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具体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构 成内容;
(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核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专业建议。
若董事会对其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需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与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岗位职责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包括考核数据提供、薪酬核算与发放、相关资料档案管理等 事宜。
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案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其 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承担,除此之外不享受其他形式的薪酬 及福利待遇。
(二)内部非独立董事:按履职情况核定薪酬,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薪酬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履职绩效考核结果深度挂钩,具体考核及薪酬核算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酬。
(三)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不从公司领取薪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专项奖金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 构成:
(一)基本薪酬:结合岗位职责、责任风险、专业能力及行业对标确定,为固定报酬, 按月平均发放;
(二)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比例不低于50%,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绩效考核挂钩,依据经审计财务数据核算;
(三)专项奖金:针对重大项目突破、技术创新、开源节流等特殊贡献或专项任务完成 情况设立的临时性奖惩;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含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并 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 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条基本薪酬按月足额发放;绩效薪酬部分随基本薪酬按月预发,剩余部分在年度 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预发总额不超过年度应发绩效薪酬,超额部分予以追回; 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离任的,按实际任期和绩效核算发放薪酬。
第十一条薪酬调整触发条件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包括公司战略重大调 整、经营业绩发生显著变化、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调整、考核方式优化等;外部因素包括行 业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监管政策调整、宏观经济环境突变等。
第十二条薪酬调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调研并制定方案,说明调整依据、幅度及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董事薪酬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 整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考核期间为每年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指标基于公司战略、年度目标、岗位职责及分管重点工作确定,分 为经营类、管理类、任务类指标和加减分项,公司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角色定位差异化设 置各类指标权重:
(一)经营类指标:营收增长率、利润完成率等体现公司资产经营成果、价值创造能力 的财务指标;
(二)管理类指标:体现公司内部运营管理、团队建设及人员学习提升的评价指标;
(三)任务类指标:公司年度重点推进、需要突破的专项工作事项;
(四)加减分项:关键工作贡献、开源节流显著成效等为加分项;触碰红线违规、EHS 管理问题及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为减分项。
第十五条每年年初,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个人年度绩效责任书》,明确 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及指标权重,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存档备案。考核指 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因不可抗力、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对考核指标完 成产生重大影响的,需按规定程序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修正。
第十六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绩效考核相关工作,财务部
门提供公司年度经营相关数据,人力资源部门汇总整理公司年度总体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个 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考核资料,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 展绩效考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请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需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诉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内部董事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绩效薪酬核定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 东会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绩效薪酬核定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调整、职级晋升、薪资调整及绩 效薪酬发放的核心依据。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予发放其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的;
(四)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六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二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暂停支付其相关薪酬: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可能影响薪酬核算的;
(二)擅自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因履职不当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正在接受责任认定的;
(四)依法依规或合同约定应当止付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行为,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其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生效。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