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603230)_公司公告_内蒙新华: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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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新华: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如董事长

为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增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责,并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公司设立战略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特别是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材料。

第十二条战略工作小组对上述材料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非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战略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需要回避的事项除外),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按上述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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