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的负责人的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下属各单位负责人;
(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披露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四)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及时将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告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定期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及时告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负责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资料的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事务,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保证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宜。
(四)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四十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安排,向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并向公司下属各单位发出要求其提供与定期报告编制相关的信息及文件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证券交易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六)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下属各单位在知悉本制度认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对信息合规性审查,并立即呈报董事长;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组织临时董事会审议披露信息;
(四)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经董事长授权披露;
(五)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临时报告报证券交易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六)董事会办公室将临时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将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将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七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四十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收媒体采访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须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公司下属各单位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发生本制度项下规定的应报告的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和追责。
第五十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者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五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