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603220)_公司公告_中贝通信: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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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1-3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贝通信”、“公司”或“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中贝通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11号),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2,085,84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81元,募集资金总额1,920,234,782.07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9,355,857.5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90,878,924.4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1月20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2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智算中心建设项目130,450.39110,220.00
25G通信网络建设项目53,203.8548,867.89
3偿还银行借款30,000.0030,000.00
合计213,654.24189,087.89

注: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下同。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6年1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7,844.96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人民币7,844.9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1智算中心建设项目110,220.005,274.445,274.44
25G通信网络建设项目48,867.892,570.522,570.52
3偿还银行借款30,000.00--
合计189,087.897,844.967,844.96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6年1月20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378.30万元(不含税),本次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363.58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不含税)本次拟置换金额
1保荐费141.51141.51
2律师费56.6056.60
3审计及验资费127.36127.36
4其他费用52.8338.11
合计378.30363.58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2026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78,449,603.93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635,849.08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82,085,453.01元。此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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