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室(603214)_公司公告_爱婴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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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信息需暂缓、

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签字确认。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六)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入档。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

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除《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表

申请部门申请人申请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所涉文件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的内容
适用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国家秘密□商业秘密:1、是否已通过其他形式公开:2、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3、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4、是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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