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外投资应纳入年度预算,按预算管理程序履行审批程序,非经董事会批准,不得进行预算外投资。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具有以下对外投资管理审批权限:
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15%以下的对外投资(包括主营业务投资、证券、期货、期权、外汇、房地产、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若一个项目需分期投入,则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超过以上审批权限的重大对外投资事宜,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便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调整和修订。经营管理层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计财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筹措资金,配合投资管理部门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法律合规审核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四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计财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计财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
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第十八条公司计财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第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上报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三)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本公司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六)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被投资单位的
情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第二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投资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各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九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条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被投资公司)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单位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人力资源相关管理规定对派出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第三十三条计财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计财部负责,计财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公司应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六条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必要时,公司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七条被投资(公司的控股公司)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被投资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计财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向被投资公司委派或推荐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一条对于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其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投资公司应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四十三条被投资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遭受重大损失;
(六)重大行政处罚;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被投资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讯联络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