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可以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资格,风险管理委员会人数不足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交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二)审议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三)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五)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风险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