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伍技术(603212)_公司公告_赛伍技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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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伍技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准则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四)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五)上交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上交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交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证券交易所问询并按上交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上交所的约见谈话。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二条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报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上交所《上市规则》第4.5.3条相关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单纯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不良影响,或者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积极主动采取或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并向上交所或者相关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在违规行为所涉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上交所将在责任认定上作为情节考虑。

第五章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六章任职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

第二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本准则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

(四)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安排工作交接或者依规进行离任审计,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及权限,明确工作交接与人财物交割具体事项,建立离职人员追责追偿机制,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应当在离职审批和追责追偿机制中明确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等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上市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指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准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七章参加会议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作出详细说明。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

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者信息。

董事应当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决。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应当妥善保管。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坚持作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四十条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八章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应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职权。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第四十四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公司不得将法律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等个人行使。第四十五条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对上市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四十六条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的,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独立董事任职管理及行为规范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本准则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节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上交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第五十三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十五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五十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交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本准则附件中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交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上交所将根据已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五十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上交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五十九条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除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规范运作》第2.2.7条、第2.2.14条、第2.2.15条、第3.5.16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任。

第六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

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上交所报告。第六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六十六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六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规范运作》第2.2.7条、第2.2.14条、第2.2.15条、第3.5.16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第六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依照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规范运作》3.5.16、3.5.17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本准则第五十六条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规范运作》第

2.2.14条第一款、第2.2.15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七十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七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任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规范运作》第2.2.7条、第2.2.14条、第2.2.15条、第3.5.16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章其他

第七十六条本行为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行为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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