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603195)_公司公告_公牛集团: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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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 3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及要求 ...... 4

第四章审计机构权限 ...... 7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内容 ...... 8

第六章内部审计程序 ...... 10

第七章奖惩 ...... 11

第八章附则 ...... 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对公司管理层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第三条内部审计的宗旨:以审计监督为基础,促进企业规范化运作,挖掘管理潜力,为股东发现和提升更多的价值。第四条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第五条审计工作实行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接受审计,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实汇报情况。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中心,在公司董事会所属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监察中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监察中心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七条审计监察中心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的考核。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审计监察中心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

第八条审计监察中心应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公司领导的支持和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及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中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1、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2、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5、审计监察中心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6、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7、审计监察中心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察中心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对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特性的事项,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分析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审计监察中心有权审计所有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中心行使以下职权:

1、有权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

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3、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公司领导;

4、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5、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6、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领导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公司根据审计监察中心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审计监察中心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后,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审计。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评审其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并经济有效。

第二十四条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审计。审计工程的概、预、决算,核实工程造价,审查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和基建工程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供应物资采购价格情况审计。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检查物资采购定价,对价格信息体系进行监督,为节约成本、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六条财经法纪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应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对象的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章内部审计程序第二十八条审计业务工作的主要程序

1、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中心应当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审工作中长期规划;根据内审工作规划、拟定内审工作年度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公司领导和其它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风险大小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

2、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获取必要的背景信息和考虑相关的风险,制定审计业务工作方案(审计程序等),经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实施审计:开展审计业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4、审计结果: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完整记录有关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分析与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审计发现和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单位和人员交流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5、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应及时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发现、意见和建议等结果。审计报告要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6、审计决定:审计监察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就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审计报告在补充被审单位反馈意见后,由审计监察中心门负责人批准发布并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7、后续审计:审计报告应发布给能采取纠正措施或能保证采取纠正措施的职位的人员。审计报告也应发布给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施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建立并维护对审计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的政

策及程序。通过对重要审计发现和建议的后续审计,以确认管理层所采取行动是否充分、有效和及时,或管理层已接受了不采取行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三十条审计监察中心要定期开展审计工作的评价,检查已开展审计工作的质量和与制度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第三十一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不得接触和公开审计记录。审计档案应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审计监察中心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审计监察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控制度良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监察中心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审计监察中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2、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3、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6、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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