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专职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八条证券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相关制度的理解;鼓励其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九条证券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至少包含以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具体内容;
(三)其他应记载的重要事项;
(四)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同时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证券部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依法依规适当回应。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其他规定,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中小股东、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沟通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证券部进行预约。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在下列期间,公司原则上不接受本条前述投资者的来访、调研、采访等活动: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
第二十五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其他实施细则,参照公司《媒体、投资者来访接待及对外信息公布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重大事项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