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8证券简称:亚邦股份公告编号:2025-048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担保对象 | 被担保人名称 |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最高债权额人民币6,000万元,其中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此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与实际发生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生的最高债权额为准)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18,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16,950.00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24.60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因日常经营发展需要,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邦股份”)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常州支行”或“授信人”)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本金)为4,000万元,授信期限为12个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亚邦华尔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华尔”)与授信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亚邦华尔为上述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位于堆沟港镇化工园区的工业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其中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此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与实际发生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生的最高债权额为准)。
(二)内部决策程序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单位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单位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其中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单位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单位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截至目前,已实际使用上述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4,950万元(不包括本次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单位提供担保33,95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单位提供担保1,000万元。亚邦华尔为亚邦股份本次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工业房地产抵押担保在上述已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江苏国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亚邦股份29.64%股权 |
| 法定代表人 | 卢建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0784384603B |
| 成立时间 | 2006-02-24 | ||
| 注册地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漕溪路9号11幢 | ||
| 注册资本 | 57,017万元人民币 |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染料销售;颜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限分支机构经营:染料制造;颜料制造 | ||
| 主要财务指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590,888,119.92 | 1,505,116,858.24 | |
| 负债总额 | 882,690,860.77 | 815,982,687.25 | |
| 资产净额 | 708,197,259.15 | 689,134,170.99 | |
| 营业收入 | 572,289,560.75 | 701,220,304.30 | |
| 净利润 | 20,634,270.48 | -264,784,974.63 |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综合授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受信人(甲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
(二)授信额度(本金):40,000,000.00元人民币(肆仟万元整人民币)
(三)授信期限:12个月,自2025年11月04日至2026年11月03日(皆
含本日)
(四)额度使用主体:甲方使用
(五)授信额度循环: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以申请循环使用
(六)担保/增信措施:抵押人江苏亚邦华尔染料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抵押人(甲方):江苏亚邦华尔染料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
(二)主合同: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三)最高债权额: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0,000,000.00元,大写陆仟万元整,其中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元,大写肆仟万元整(此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与实际发生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生的最高债权额为准)。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2025年11月04日至2026年11月03日(皆含本日)。为避免疑义,被担
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也指债权确定期间。
(六)抵押财产:江苏亚邦华尔染料有限公司提供位于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产权证号苏(2024)灌南县不动产权第000682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8,637平方米的土地及建筑面积35,584.48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抵押。
(七)抵押财产的(评估/协议)价值:人民币8,891.6万元,大写捌仟捌佰玖拾壹万陆仟元整
(八)保险及保险费承担:办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为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办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为48,000,000.00元;保险费由甲方和乙方按50%和50%比例分担,后续保险费承担比例如有变动,可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九)抵押财产的处分:甲方保证,解除抵押前,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抵押财产做出馈赠、转让、设立其他担保物权、出租、设立居住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全资子公司亚邦华尔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该担保事项风险处于可控范围,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融资能力,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所需的资金,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如下:
| 担保总额(万元)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万元) |
| 净资产比例(%) | |||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 16,950.00 | 24.60 | - |
| 其中: | |||
|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 9,450.00 | 13.71 | - |
| 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 | - | - |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