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超颖电子 股票代码:603175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Dynamic Electronics Co., Ltd.(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汪仁镇大棋大道特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特别提示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颖电子”、“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等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了解和掌握股票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公司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3,702.9321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4,399.930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10.0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比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7.0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3.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5.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7.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8.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2025年10月1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60.52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 002916.SZ | 深南电路 | 2.8160 | 2.6095 | 216.79 | 76.98 | 83.08 |
| 603228.SH | 景旺电子 | 1.1871 | 1.0707 | 61.12 | 51.49 | 57.09 |
| 002463.SZ | 沪电股份 | 1.3447 | 1.3235 | 72.76 | 54.11 | 54.98 |
| 300476.SZ | 胜宏科技 | 1.3382 | 1.3231 | 266.14 | 198.88 | 201.15 |
| 002913.SZ | 奥士康 | 1.1132 | 1.0699 | 42.87 | 38.51 | 40.07 |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 603920.SH | 世运电路 | 0.9364 | 0.9100 | 43.38 | 46.32 | 47.67 |
| 603328.SH | 依顿电子 | 0.4381 | 0.4236 | 11.55 | 26.37 | 27.27 |
| 603936.SH | 博敏电子 | -0.3743 | -0.4165 | 12.57 | -33.58 | -30.18 |
| 均值(剔除异常值) | - | - | - | 48.96 | 51.69 | |
注1: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数据截至2025年10月10日(T-3日);注2:2024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025年10月10日(T-3日)总股本;注3: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注4:计算2024年可比公司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均值及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均值时,剔除异常值胜宏科技、博敏电子。
本次发行价格17.0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8.64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要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及下游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印制电路板是电子产品的关键电子互连件,其发展与下游行业联系密切,与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相关性较大。宏观经济波动对PCB下游行业如消费电子、工业控制、汽车电子、医疗器械、通信设备等行业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PCB行业的需求。
2022年,受消费电子行业市场需求疲软及终端客户去库存等因素影响,全球PCB总产值达到817.40亿美元,较2021年增幅为1.0%,而中国大陆PCB产值出现下降,降幅为1.4%。2023年,在国际形势多变的大环境影响下,全球经济承压,全球PCB产值为695.17亿美元,较2022年下降15%。2024年,受益于服务器、通讯市场需求旺盛,全球PCB产值达到735.65亿美元,较2023年增长5.8%。
可见,若宏观经济向好,下游行业景气程度较高时,印制电路板得到较好的发展;反之,若未来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甚至迟滞,印制电路板行业发展速度将放缓或陷入下滑,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营业收入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全球印制线路板行业集中度不高,生产商众多,市场竞争充分。根据Prismark数据,2024年全球排名第一的臻鼎销售金额为53.41亿美元,市场占有率约为
7.26%,而全球排名前十的PCB厂商合计市场占有率为37.86%。与全球PCB行业相似,我国PCB行业市场竞争激烈。根据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24年中国大陆PCB产值排名第一的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351.40亿元,市场份额约为12.05%,排名前十的厂商合计市场份额约为
55.20%。
近年来,伴随着智能化技术的逐步应用,龙头企业利用其技术、经验和规模优势快速扩张,实力不断增强,竞争逐渐加剧。若公司不能顺应快速变化的市场与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加大投入、创新产品,以巩固或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及竞争力,可能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公司业绩。
(三)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业绩良好,营业收入分别为351,415.93万元、365,625.25万元及412,361.7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082.80万元、26,615.53万元及27,621.73万元。公司的经营业绩与未来的成长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原材料采购价格、战略客户开拓等因素影响。2024年12月,泰国超颖正式投产,其产品主要应用于AI服务器、汽车电子、储存等领域,项目投产初期受人员操作熟练度和生产线工艺调试影响,处于产能爬坡阶段,产能利用率暂未达到预期水平,因此,泰国超颖生产成本较高,尚处于亏损状态。若泰国超颖未来战略客户开拓及订单增长不及预期,且未能通过产品结构优化或成本管控等措施改善经营状况,可能导致其持续亏损,从而影响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此外,近年来,汽车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下游整车企业纷纷通过促销降价来获取更多市场份额,并通过“年降”等方式向各级供应商传导。若未来汽车市场竞争持续加剧,汽车电子客户“年降”金额可能增加,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四)客户集中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电子、显示、储存等领域,主要客户包括大陆汽车、捷普电子、法雷奥、博世、京东方、LG集团等。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备考)分别为49.22%、51.59%及44.99%,客户相对集中。若公司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主要客户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未来因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对公司的订单需求大幅下滑,均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昆山定颖搬迁的风险
发行人子公司昆山定颖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毗邻商用写字楼、居民区,所在地存在城市规划调整的可能;同时,昆山定颖建设的中水回用间、中水回用二段设备间、空压设备间和配电设备间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因此,昆山定颖存在需搬迁的风险。昆山定颖是发行人的生产基地之一,2024年昆山定颖产量占公司总产量的15.66%。若昆山定颖实施搬迁计划,一方面,如果不能妥
善协调搬迁工作的平稳过渡,搬迁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另一方面,昆山定颖搬迁需支付员工安置费,还可能导致部分生产设备闲置而发生减值或形成处置损失,以上因素可能会对发行人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六)美国关税政策风险
报告期,公司直接出口美国销售收入分别为16,980.74万元、16,727.53万元及17,968.79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92%、4.73%及4.55%,占比较低,公司对美国销售中,贸易条款以FCA、FOB及DAP为主,进口关税均由客户承担。近年来,美国关税政策复杂多变。特别是2025年以来,美国对进口中国商品多次加征关税,导致关税税率畸高,并对越南、泰国、欧盟等其他国家或地区普遍加征关税。若美国客户为转移关税成本,与公司协商降价,可能导致公司相关产品利润率下降或者相关客户订单流失,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七)代理商协助销售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公司代理商协助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备考)分别为
88.39%、89.72%及82.71%,占比较高。
代理商为公司提供介绍客户、争取订单、售后服务等代理服务,未承担产品开发、生产、交货等职责。未来,若主要代理商与公司终止合作,可能在短期内对公司与客户的商务沟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造成代理客户下单量减少,公司代理商协助销售规模降低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整体销售规模、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八)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82、1.00及0.66,速动比率分别为
0.55、0.76及0.48,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相对较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2.14%、
68.75%及72.83%,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
公司处于生产经营快速扩张阶段,设备、工程支出金额较大,受限于融资渠道,公司主要通过银行借款筹集资金,如果未来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法规、产
业政策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新增投资未达预期回报,亦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获得足够资金,公司将存在因授信额度收紧、融资成本提高等因素带来的短期流动性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8月20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03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43号)批准,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A股总股本为43,702.9321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4,399.9308万股股票将于2025年10月24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超颖电子”,证券代码为“603175”。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10月24日
(三)股票简称:超颖电子
(四)股票扩位简称:超颖电子
(五)股票代码:603175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3,702.9321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250.0000万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399.9308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9,303.0013万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702.5760万股,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配售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数为
702.5760万股。
2、网下发行部分: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47.4932万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4%,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24%,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320.9308万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的第一项上市标准,即“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公司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7,512.17万元、25,613.24万元及26,059.66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超过1亿元;
2、公司2022年、2023年及202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19.30亿元,超过2亿元。另外,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为
112.94亿元,超过15亿元。
因此,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Dynamic Electronics Co., Ltd. |
| 本次发行前的注册资本 | 38,452.9321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黄铭宏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11月6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2年12月7日 |
| 住所 | 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汪仁镇大棋大道特88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再生资源加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主营业务 | 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所属行业 |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邮政编码 | 435000 |
| 电话 | 0714-3501688 |
| 传真 | 0714-3803518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dynamicpcb.com/ |
| 电子信箱 | investor@dynamicpcb.cn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 陈人群(董事会秘书)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电话 | 0714-3861688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Dynamic Holding,直接持有发行人97.85%的股份,Dynamic Holding系WINTEK (MAURITIUS)全资子公司,WINTEK(MAURITIUS)系定颖电子全资子公司,定颖电子系定颖投控全资子公司,因此定颖投控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1、控股股东
(1)直接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Dynamic Holding持有公司97.85%的股权,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Dynamic Holding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成立时间 | 2015年1月2日 |
| 注册资本 | 14,206.70万美元 |
| 实收资本 | 14,206.70万美元 |
| 注册地 | 151 CHIN SWEE ROAD#01-39,MANHATTAN HOUSE,SINGAPORE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151 CHIN SWEE ROAD#01-39,MANHATTAN HOUSE,SINGAPORE |
| 股东构成 | WINTEK (MAURITIUS)(100%)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股权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
最近一年,Dynamic Holding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美元
| 财务指标 | 2024年末/2024年 |
| 总资产 | 14,179.36 |
| 净资产 | 14,178.65 |
| 营业收入 | - |
| 净利润 | -3.98 |
(2)间接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定颖投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成立时间 | 2022年8月25日 |
| 法定股本(注册资本) | 400,000.00万新台币 |
| 实收资本 | 277,674.58万新台币 |
| 注册地 | 中国台湾桃园市芦竹区民权路50号6楼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中国台湾桃园市芦竹区民权路50号6楼 |
| 股东构成 | 定颖投控为中国台湾上市公司,截至2025年3月24日的前十大股东情况详见本节“2、实际控制人”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投资控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
最近一年,定颖投控经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查核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新台币
| 财务指标 | 2024年末/2024年 |
| 总资产 | 794,537.64 |
| 净资产 | 788,740.29 |
| 营业收入 | 110,717.54 |
| 净利润 | 105,073.88 |
注:根据中国台湾地区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定颖投控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均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台湾上市公司定颖投控。截至2025年3月24日,定颖投控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黄铭宏 | 11,162,071 | 4.02 |
| 宏俐投资有限公司 | 9,497,735 | 3.42 |
| 陈秀琴 | 4,485,896 | 1.62 |
| 谦宏投资有限公司 | 3,069,023 | 1.11 |
| 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保管野村高科技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专户 | 2,594,000 | 0.93 |
| 渣打国际商业银行营业部受托保管先进星光基金公司之系列基金先进总合国际股票指数基金投资专户 | 2,539,365 | 0.91 |
| 铭基投资有限公司 | 2,127,037 | 0.77 |
| 渣打国际商业银行营业部受托保管先进信托公司法人完全国际股票市场指数信托II投资专户 | 2,052,108 | 0.74 |
| 渣打国际商业银行营业部受托保管梵加德集团公司经理之梵加德新兴市场股票指数基金投资专户 | 1,853,533 | 0.67 |
| 野村e科技基金专户 | 1,443,000 | 0.52 |
| 合计 | 40,823,768 | 14.70 |
截至2025年3月24日,定颖投控第一大股东为黄铭宏,黄铭宏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定颖投控9.02%的股份;定颖投控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
14.70%,持股比例分散,无单一股东对定颖投控实施实质性控制,因此定颖投控无实际控制人,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Dynamic Holding,间接控股股东为定颖投控,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定颖投控WINTEK(MAURITIUS)
WINTEK(MAURITIUS)定颖电子
定颖电子Dynamic Holding
Dynamic Holding超颖电子
超颖电子100%
100%100%
100%
86.10%
86.10%
100%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 间接持股股东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黄铭宏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2.12.7-2025.12.6 | - | Dynamic Holding | 1,512.58 | 1,874.38 | 4.87%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 | 必颖有限 | 189.8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 | 超铭有限 | 128.3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 | 黄石巨颖 | 23.2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 | 黄石巨宏 | 9.7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 | 黄石精准制程 | 10.6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2 | 邱垂明 | 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2022.12.7-2025.12.6(董事、财务总监)、2023.11.21-2025.12.6(副总经理) | - | Dynamic Holding | 30.59 | 42.38 | 0.11%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 | 超铭有限 | 11.7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3 | 刘国瑾 | 董事 | 2022.12.7-2025.12.6 | - | Dynamic Holding | 92.62 | 92.62 | 0.24%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4 | 王世铭 | 独立董事 | 2022.12.7-2025.12.6 | - | - | - | - | - | 无 | - |
| 5 | 李岱隆 | 独立董事 | 2022.12.7-2025.12.6 | - | - | - | - | - | 无 | - |
| 6 | 刘志院 |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 2022.12.7-2025.12.6 | - | Dynamic Holding | 6.32 | 9.67 | 0.03%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 间接持股股东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 | 必颖有限 | 3.3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7 | 李先泽 | 监事 | 2022.12.7-2025.12.6 | - | 黄石巨颖 | 4.72 | 4.72 | 0.01%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8 | 祝媚娜 | 监事 | 2022.12.7-2025.12.6 | - | 黄石巨颖 | 4.72 | 4.72 | 0.01%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9 | 陈人群 | 董事会秘书 | 2022.12.7-2025.12.6 | - | Dynamic Holding | 8.54 | 20.33 | 0.05%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 | 超铭有限 | 11.7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注:部分人员存在三层以上持股关系,其中:
1、黄铭宏持有定颖投控4.02%股权,定颖投控持有定颖电子100%股权,定颖电子持有WINTEK (MAURITIUS)100%股权,WINTEK (MAURITIUS)持有Dynamic Holding100%股权,Dynamic Holding持有超颖电子97.85%股权;
2、邱垂明持有定颖投控0.08%股权,定颖投控持有定颖电子100%股权,定颖电子持有WINTEK (MAURITIUS)100%股权,WINTEK (MAURITIUS)持有Dynamic Holding100%股权,Dynamic Holding持有超颖电子97.85%股权;
3、刘国瑾持有定颖投控0.25%股权,定颖投控持有定颖电子100%股权,定颖电子持有WINTEK (MAURITIUS)100%股权,WINTEK (MAURITIUS)持有Dynamic Holding100%股权,Dynamic Holding持有超颖电子97.85%股权;
4、刘志院持有定颖投控0.02%股权,定颖投控持有定颖电子100%股权,定颖电子持有WINTEK (MAURITIUS)100%股权,WINTEK (MAURITIUS)持有Dynamic Holding100%股权,Dynamic Holding持有超颖电子97.85%股权;
5、陈人群持有定颖投控0.02%股权,定颖投控持有定颖电子100%股权,定颖电子持有WINTEK (MAURITIUS)100%股权,WINTEK (MAURITIUS)持有Dynamic Holding100%股权,Dynamic Holding持有超颖电子97.85%股权。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通过必颖有限、超铭有限、黄石巨颖、黄石巨宏、黄石精准制程等5个员工持股平台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发行前,5个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股825.1702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比例为2.15%。公司持股平台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必颖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 | 必颖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21年11月25日 |
| 注册地 | 19H MAXGRAND PLAZA, NO.3 TAI YAU STREET, SAN PO KONG, KOWLOON, HONG KONG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际业务经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必颖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公司任职情况 |
| 1 | 黄铭宏 | 805.40 | 66.09 | 董事长、总经理 |
| 2 | 卢达伟 | 112.10 | 9.20 | 总经理助理 |
| 3 | 李绍瑜 | 86.80 | 7.12 | 董事长特助 |
| 4 | 李英魁 | 70.00 | 5.74 | 总经理助理 |
| 5 | 黄世宾 | 34.20 | 2.81 | 销售副总监 |
| 6 | 许英昭 | 24.00 | 1.97 | 研发中心技术总监 |
| 7 | 吴家祥 | 14.20 | 1.17 | 研发中心副处长 |
| 8 | 刘志院 | 14.20 | 1.17 | 监事会主席、法务处长 |
| 9 | 蒙国强 | 14.20 | 1.17 | 行政处协理 |
| 10 | 萧钦仁 | 14.20 | 1.17 | 研发中心经理 |
| 11 | 张云宝 | 14.20 | 1.17 | 业务部副处长 |
| 12 | 刘俊志 | 7.00 | 0.57 | P5厂务处副处长 |
| 13 | 詹俐柔 | 5.00 | 0.41 | 人资部项目经理 |
| 14 | 黄珮宁 | 3.20 | 0.26 | 业务部项目副理 |
| 合计 | 1,218.70 | 100.00 | - | |
2、超铭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 | 超铭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21年11月29日 |
| 注册地 | 19H MAXGRAND PLAZA, NO.3 TAI YAU STREET, SAN PO KONG, KOWLOON, HONG KONG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际业务经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超铭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公司任职情况 |
| 1 | 黄铭宏 | 544.20 | 48.97 | 董事长、总经理 |
| 2 | 蓝仲逸 | 100.00 | 9.00 | 业务部协理 |
| 3 | 倪融 | 90.00 | 8.10 | 总经理助理 |
| 4 | 蔡宗龙 | 85.00 | 7.65 | 总经理助理 |
| 5 | 杨金声 | 56.80 | 5.11 | 资讯技术总监 |
| 6 | 邱垂明 | 50.00 | 4.50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 7 | 陈人群 | 50.00 | 4.50 | 董事会秘书 |
| 8 | 梁可欣 | 30.00 | 2.70 | 销售总监 |
| 9 | 吕气 | 28.40 | 2.56 | 昆山厂务处总监 |
| 10 | 徐文塘 | 14.20 | 1.28 | 销售经理 |
| 11 | 苏群森 | 14.20 | 1.28 | 业务部处长 |
| 12 | 张壮萤 | 14.20 | 1.28 | 制一部副处长 |
| 13 | 袁淑枝 | 14.20 | 1.28 | 营管部副处长 |
| 14 | 林永志 | 8.00 | 0.72 | 公设部副处长 |
| 15 | 黄士诚 | 7.00 | 0.63 | 资讯架构及安全部副理 |
| 16 | 蔡瑞锦 | 5.00 | 0.45 | 销售副总监 |
| 合计 | 1,111.20 | 100.00 | - | |
3、黄石巨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名称 | 黄石巨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21年12月16日 |
| 注册地 |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道下陆大道39-1号商铺302号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际业务经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黄石巨颖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公司任职情况 | 合伙人性质 |
| 1 | 全惠燕 | 28.20 | 5.58 | 销售副总监 | 普通合伙人 |
| 序号 | 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公司任职情况 | 合伙人性质 |
| 2 | 黄铭宏 | 98.40 | 19.46 | 董事长、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3 | 朱吉龙 | 28.20 | 5.58 | 销售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4 | 高炳林 | 24.20 | 4.79 | 黄石P1厂务处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 5 | 李芳能 | 20.00 | 3.95 | 销售副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 6 | 丁优美 | 20.00 | 3.95 | 销售副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 7 | 李先泽 | 20.00 | 3.95 | 监事、工业工程部副处长 | 有限合伙人 |
| 8 | 祝媚娜 | 20.00 | 3.95 | 监事、业务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9 | 李志军 | 14.20 | 2.81 | 研发中心处长 | 有限合伙人 |
| 10 | 刘菊霞 | 14.20 | 2.81 | 产销部处长 | 有限合伙人 |
| 11 | 聂再勇 | 14.20 | 2.81 | 研发中心协理 | 有限合伙人 |
| 12 | 高俭 | 14.20 | 2.81 | 研发中心处长 | 有限合伙人 |
| 13 | 王丽莉 | 14.20 | 2.81 | 关务部副处长 | 有限合伙人 |
| 14 | 李传云 | 14.20 | 2.81 | 制三部副厂长 | 有限合伙人 |
| 15 | 黄博 | 14.20 | 2.81 | 研发中心技术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16 | 张琴 | 14.20 | 2.81 | 财务部副处长 | 有限合伙人 |
| 17 | 邓旭涛 | 14.20 | 2.81 | 生管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18 | 孙甜甜 | 14.20 | 2.81 | 技术服务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19 | 王子豪 | 14.20 | 2.81 | 研发中心技术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20 | 单长江 | 14.20 | 2.81 | 研发中心技术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21 | 李定平 | 14.20 | 2.81 | 关务部专案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22 | 李晶 | 10.00 | 1.98 | 品保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23 | 李军 | 10.00 | 1.98 | 资材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24 | 张天亮 | 8.00 | 1.58 | 研发中心技术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25 | 高媛媛 | 3.20 | 0.63 | 内层课主任课长 | 有限合伙人 |
| 26 | 张丽丽 | 3.20 | 0.63 | 采购部资深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 27 | 李秀宝 | 3.20 | 0.63 | 研发中心主任课长 | 有限合伙人 |
| 28 | 范雷雷 | 3.20 | 0.63 | 研发中心技术副科长 | 有限合伙人 |
| 29 | 张伟 | 3.20 | 0.63 | 研发中心技术助理课长 | 有限合伙人 |
| 30 | 李江涛 | 3.20 | 0.63 | P5设备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31 | 蒋士亮 | 3.20 | 0.63 | 研发中心技术主任课长 | 有限合伙人 |
| 32 | 熊维平 | 3.20 | 0.63 | 研发中心技术主任课长 | 有限合伙人 |
| 33 | 王震东 | 3.20 | 0.63 | 研发中心技术主任课长 | 有限合伙人 |
| 34 | 薛玉娟 | 3.20 | 0.63 | 审计室资深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 35 | 顾素英 | 2.10 | 0.42 | 会计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505.70 | 100.00 | - | - | |
4、黄石巨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名称 | 黄石巨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21年12月13日 |
| 注册地 |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道下陆大道39-1号商铺302号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际业务经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黄石巨宏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公司任职情况 | 合伙人性质 |
| 1 | 贺君兰 | 25.00 | 7.50 | 采购部经理 | 普通合伙人 |
| 2 | 孙大超 | 43.00 | 12.90 | 黄石P2厂务处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 3 | 黄铭宏 | 41.40 | 12.42 | 董事长、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4 | 胡强 | 18.20 | 5.46 | 研发中心技术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5 | 王黎 | 18.00 | 5.40 | 业务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6 | 陈晓明 | 17.20 | 5.16 | 研发中心技术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7 | 汪小桂 | 14.20 | 4.26 | 董事会办公室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8 | 覃春桥 | 14.20 | 4.26 | 生管一课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9 | 刘玉兰 | 14.20 | 4.26 | 制二部副处长 | 有限合伙人 |
| 10 | 黄金龙 | 14.20 | 4.26 | 制二部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11 | 聂刚刚 | 14.20 | 4.26 | 制一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12 | 张婷 | 14.20 | 4.26 | 技术服务一部技术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13 | 王英 | 14.20 | 4.26 | 管理部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14 | 王小新 | 14.20 | 4.26 | 技术服务处处长 | 有限合伙人 |
| 15 | 杨锋涛 | 12.00 | 3.60 | 品质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16 | 范国栋 | 8.00 | 2.40 | 研发中心技术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17 | 陈少辉 | 5.00 | 1.50 | 技术服务一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18 | 任祖建 | 3.20 | 0.96 | 制三部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19 | 汪智慧 | 3.20 | 0.96 | 关务课专案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20 | 阳莹 | 3.20 | 0.96 | 制一部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21 | 章科 | 3.20 | 0.96 | 研发中心技术课长 | 有限合伙人 |
| 22 | 颜碎丽 | 3.20 | 0.96 | P2厂务处技术副课长 | 有限合伙人 |
| 23 | 张婷婷 | 3.20 | 0.96 | 企业系统整合发展部高级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 24 | 张兵 | 3.20 | 0.96 | 研发中心副处长 | 有限合伙人 |
| 25 | 缪月明 | 3.20 | 0.96 | 研发中心技术主任课长 | 有限合伙人 |
| 26 | 满中涛 | 3.20 | 0.96 | 研发中心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27 | 宋胜彪 | 3.20 | 0.96 | 制二部课长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333.40 | 100.00 | - | - | |
5、黄石精准制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名称 | 黄石精准制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21年12月15日 |
| 注册地 |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道下陆大道39-1号商铺302号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际业务经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黄石精准制程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公司任职情况 | 合伙人性质 |
| 1 | 黄双兰 | 20.00 | 6.04 | 人力资源部副处长 | 普通合伙人 |
| 2 | 卫春 | 100.00 | 30.21 | 研发中心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 3 | 黄铭宏 | 45.20 | 13.66 | 董事长、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4 | 沈晶 | 20.00 | 6.04 | 采购部副处长 | 有限合伙人 |
| 5 | 蒋迪 | 14.20 | 4.29 | 研发中心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6 | 邓菊红 | 14.20 | 4.29 | 研发中心技术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7 | 江培斌 | 14.20 | 4.29 | 研发中心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8 | 瞿浩 | 14.20 | 4.29 | 研发中心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9 | 王博 | 14.20 | 4.29 | 环安部副处长 | 有限合伙人 |
| 10 | 汤涛 | 14.20 | 4.29 | 土建一组专案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11 | 周胜利 | 14.20 | 4.29 | 管理部副处长 | 有限合伙人 |
| 12 | 王远奎 | 3.20 | 0.97 | 技术服务一部技术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13 | 李斌 | 3.20 | 0.97 | 研发中心副科长 | 有限合伙人 |
| 14 | 安龙日 | 3.20 | 0.97 | 业务部销售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15 | 韩志明 | 3.20 | 0.97 | 公设部资深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 16 | 李容 | 3.20 | 0.97 | 资讯架构及安全部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17 | 周青鹤 | 3.20 | 0.97 | 技术服务一部技术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18 | 周金虹 | 3.20 | 0.97 | 财务部资深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 19 | 彭强 | 3.20 | 0.97 | 企业系统整合发展部高级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 20 | 屈应梅 | 3.20 | 0.97 | 业务部销售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 21 | 刘鸿 | 3.20 | 0.97 | 资源管理部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22 | 刘明 | 3.20 | 0.97 | 公设部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23 | 王江 | 3.20 | 0.97 | 研发中心技术副课长 | 有限合伙人 |
| 24 | 郭庆 | 3.00 | 0.91 | 总经理室助理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 25 | 杨小星 | 2.00 | 0.60 | 制一部主任课长 | 有限合伙人 |
| 26 | 汤成 | 2.00 | 0.60 | 研发中心课长 | 有限合伙人 |
| 27 | 胡天明 | 1.00 | 0.30 | 技术服务一部副理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331.00 | 100.00 | - | - | |
(二)限售安排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就股份限售事宜作出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相关内容。
(三)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1、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发行人在选定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时,根据自愿原则,综合考虑员工对公司发展的价值,主要为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骨干员工。
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旨在增强公司员工凝聚力和归属感,与员工共享公司成长的收益,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有利于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从而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对公司生产经营有积极影响。
2、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023年、2024年,公司确认股份支付金额为17.81万元、90.02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0.06%、0.27%,占比较低,未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3、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不影响公司控制权。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8,452.9321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25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的12.0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结构 | 发行后股本结构 | 限售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 |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A股普通股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结构 | 发行后股本结构 | 限售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 |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 1 | Dynamic Holding | 37,627.7619 | 97.85% | 37,627.7619 | 86.10% | 36个月 |
| 2 | 必颖有限 | 287.3243 | 0.75% | 287.3243 | 0.66% | 12个月 |
| 3 | 超铭有限 | 261.9797 | 0.68% | 261.9797 | 0.60% | 12个月 |
| 4 | 黄石巨颖 | 119.2253 | 0.31% | 119.2253 | 0.27% | 12个月 |
| 5 | 黄石巨宏 | 78.6034 | 0.20% | 78.6034 | 0.18% | 12个月 |
| 6 | 黄石精准制程 | 78.0375 | 0.20% | 78.0375 | 0.18% | 12个月 |
| 7 | 国联超颖电子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351.2880 | 0.80% | 12个月 |
| 8 | 黄石国鑫 | - | - | 117.0960 | 0.27% | 12个月 |
| 9 | 高新投创投 | - | - | 117.0960 | 0.27% | 12个月 |
| 10 | 京东方创投 | - | - | 117.0960 | 0.27% | 12个月 |
| 11 | 网下比例限售股份 | - | - | 147.4932 | 0.34% | 6个月 |
| 小计 | 38,452.9321 | 100.00% | 39,303.0013 | 89.93% | / | |
| 二、无限售条件A股普通股 |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4,399.9308 | 10.07% | / | |
| 小计 | - | - | 4,399.9308 | 10.07% | / | |
| 合计 | 38,452.9321 | 100.00% | 43,702.9321 | 100.00% | / |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69,030户,其中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
| 1 | DYNAMIC ELECTRONICS HOLDING PTE. LTD. | 376,277,619 | 86.10% | 36个月 |
| 2 | 国联证券资管-交通银行-国联超颖电子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3,512,880 | 0.80% | 12个月 |
| 3 | 必穎有限公司 | 2,873,243 | 0.66% | 12个月 |
| 4 | 超銘有限公司 | 2,619,797 | 0.60% | 12个月 |
| 5 | 黄石巨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92,253 | 0.27% | 12个月 |
| 6 |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170,960 | 0.27% | 12个月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
| 7 |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1,170,960 | 0.27% | 12个月 |
| 8 | 黄石市国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市国鑫新动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70,960 | 0.27% | 12个月 |
| 9 | 黄石巨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86,034 | 0.18% | 12个月 |
| 10 | 黄石精准制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80,375 | 0.18% | 12个月 |
| 合计 | 391,555,081 | 89.60% | / |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5,250.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3,702.9321万股。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5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702.57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3.38%,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347.424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超颖电子资管计划。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超颖电子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超颖电子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525.000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6,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联超颖电子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5年8月15日备案时间:2025年8月15日产品编码:SBDT68募集资金规模:6,000.00万元认购规模上限:6,000.00万元管理人: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超颖电子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均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劳动合同所属单位 |
| 1 | 黄铭宏 | 董事长、总经理 | 1,000.00 | 16.67% | 高级管理人员 | 超颖电子 |
| 2 | 邱垂明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200.00 | 3.33% | 高级管理人员 | 超颖电子 |
| 3 | 陈人群 | 董事会秘书 | 200.00 | 3.33% | 高级管理人员 | 超颖电子 |
| 4 | 蔡宗龙 | 总经理助理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超颖电子 |
| 5 | 黄世宾 | 销售副总监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塞舌尔超颖 |
| 6 | 李绍瑜 | 董事长特助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超颖电子 |
| 7 | 李英魁 | 总经理助理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超颖电子 |
| 8 | 蓝仲逸 | 业务部协理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塞舌尔超颖 |
| 9 | 蒙国强 | 行政处协理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超颖电子 |
| 10 | 吕气 | 昆山厂务处总监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昆山定颖 |
| 11 | 卢达伟 | 总经理助理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昆山定颖 |
| 12 | 卫春 | 研发中心总监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超颖电子 |
| 13 | 孙大超 | 黄石P2厂务处总监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超颖电子 |
| 14 | 丁优美 | 销售副总监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超颖电子 |
| 15 | 聂再勇 | 研发中心协理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昆山定颖 |
| 16 | 高炳林 | 黄石P1厂务处总监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超颖电子 |
| 17 | 王小新 | 技术服务处处长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超颖电子 |
| 18 | 顾素英 | 会计部经理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昆山定颖 |
| 19 | 张琴 | 财务部副处长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昆山定颖 |
| 20 | 全惠燕 | 销售副总监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昆山定颖 |
| 21 | 沈晶 | 采购部副处长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昆山定颖 |
| 22 | 王应超 | 研发中心技术经理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超颖电子 |
| 23 | 李芳能 | 销售副总监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昆山定颖 |
| 24 | 周胜利 | 管理部副处长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超颖电子 |
| 25 | 高俭 | 研发中心处长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昆山定颖 |
| 26 | 张兵 | 研发中心副处长 | 2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超颖电子 |
| 合计 | 6,000.00 | 100.00% | - | - | ||
注1:超颖电子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昆山定颖、塞舌尔超颖均系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四)获配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月) |
| 1 | 黄石市国鑫新动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170,960 | 2.23% | 19,999,996.80 | 12 |
| 2 |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170,960 | 2.23% | 19,999,996.80 | 12 | |
| 3 |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1,170,960 | 2.23% | 19,999,996.80 | 12 | |
| 4 | 超颖电子资管计划 |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3,512,880 | 6.69% | 59,999,990.40 | 12 |
| 合计 | 7,025,760 | 13.38% | 119,999,980.80 | - | ||
(五)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250.0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7.0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23.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5.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7.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8.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82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250.0000万股。其中,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702.57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3.38%;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468.424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468.424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079.00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3,063.4423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5.5577万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5.5577万股,包销金额为2,657,255.16元,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0.34%,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0.30%。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0.60元/股(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06元/股(按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9,6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9,353.7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316.22万元。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0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5]23008410841号)。
十、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9,353.78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费用项目 | 金额 |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7,173.60 |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160.00 |
| 3 | 律师费用 | 400.00 |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58.87 |
| 5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61.31 |
| 合计 | 9,353.78 | |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80,316.22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69,030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超颖电子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5]23008410529号)。上述期间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华兴专字[2025]23008410738号)。上述期间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内容,《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5年1-9月的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5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年度第三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及指标
单位:万元
| 财务指标 | 2025年9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变动比例 |
| 流动资产 | 312,731.13 | 259,946.14 | 20.31% |
| 流动负债 | 364,069.91 | 395,380.94 | -7.92% |
| 财务指标 | 2025年9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变动比例 |
| 资产总额 | 752,674.08 | 679,678.43 | 10.74% |
| 负债总额 | 545,053.24 | 495,022.16 | 10.11%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67.06% | 67.69% | -0.63%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72.42% | 72.83% | -0.42%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 | 207,620.84 | 184,656.27 | 12.44%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5.40 | 4.80 | 12.44%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变动比例为两期数的差值,下同。
(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及指标
单位:万元
| 财务指标 | 2025年1-9月 | 2024年1-9月 | 变动比例 |
| 营业收入 | 337,761.17 | 305,073.08 | 10.71% |
| 营业利润 | 24,498.99 | 28,160.98 | -13.00% |
| 利润总额 | 24,585.62 | 28,487.82 | -13.7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1,161.89 | 24,085.88 | -12.1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8,957.16 | 23,057.81 | -17.78%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5 | 0.63 | -12.1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9 | 0.60 | -17.78%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0.79% | 14.32% | -3.53%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58% | 13.27% | -3.69%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2,564.44 | 63,801.15 | -48.96%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 | 0.85 | 1.66 | -48.96% |
三、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流动资产、资产总额分别为312,731.13万元、752,674.08万元,分别较2024年末增加20.31%、10.74%。其中,流动资产增加主要系公司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提升,期末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存货等账面价值有所提升;叠加泰国超颖投产带动的非流动资产增加,致使期末资产总额较2024年末增加10.74%。公司期末负债总额较2024年末增加10.11%,主要系泰国超颖投产初期资金需求较大,公司期末长期借款余额有所增长。公司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较2024年末增加12.44%,主要系经营过程中产生利润带动期末未分配利润增长。
2025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7,761.17万元,同比增长10.71%,主要系AI技术革新及数据中心升级带动通信、存储等领域的客户PCB需求量提升;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有所下降,主要系泰国超颖处于投产初期,生产成本相对较高,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所下降,主要系客户需求提升叠加泰国超颖投产,公司采购规模增加,致使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50,426.36万元。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超颖电子 |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142000000040450 |
| 2 | 超颖电子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 | 17154101040025777 |
| 3 | 超颖电子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 418010100100590114 |
| 4 | 超颖电子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 422422001015003014494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联民生承销保荐认为超颖电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徐春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 联系电话 | 0755-22662000 |
| 传真 | 0755-22662111 |
|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 谢超、徐杰 |
| 项目协办人 | 汪学峰 |
| 项目组成员 | 姜涛、孟子淇、张龙、罗森、于洋、梁宗元、帖晓东、刘江奇、李晓彤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谢超,保荐代表人,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副总裁,201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2020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曾参与广东骏亚IPO、四会富仕IPO、广合科技IPO、优优绿能IPO、广东骏亚重大资产重组、金轮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兴森科技公开发行可转债、明阳电路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等项目,以及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徐杰,保荐代表人,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200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2008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曾参与云铝股份公开增发、东方海洋非公开发行、蓝星清洗重大资产重组、兴森科技IPO、兴蓉投资配股、金轮股份IPO、兴森科技非公开发行、金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景旺电子IPO、盛弘股份IPO、广东骏亚IPO、金轮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四会富仕IPO、明阳
电路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等项目,以及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Dynamic Electronics Holding Pte.Ltd.、间接控股股东定颖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如有,下同)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人股票的收盘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减持方式将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述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24个月内,如本企业拟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的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若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
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在本条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①本企业因涉嫌与发行人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②本企业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③本企业因涉及与发行人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④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⑤发行人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⑥发行人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A、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B、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⑦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依法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的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②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的。
(7)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不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依法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本企业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本企业将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本企业将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参与公开的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发行人股份除外)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1%;
②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参与公开的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发行人股份除外)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2%;
③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将不低于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本企业将促使一致行动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遵守本承诺函项下的承诺。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11)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12)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3)本企业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中属于相关监管规则对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特殊要求的内容。
(14)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2、公司间接股东WINTEK (MAURITIUS) CO., LTD.、定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如有,下同)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人股票的收盘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减持方式将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述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24个月内,如
本企业拟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的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若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在本条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①本企业因涉嫌与发行人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②本企业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③本企业因涉及与发行人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④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⑤发行人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⑥发行人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A、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B、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⑦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依法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的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②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的。
(7)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不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依法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本企业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本企业将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本企业将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参与公开的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发行人股份除外)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1%;
②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参与公开的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发行人股份除外)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2%;
③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将不低于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本企业将促使一致行动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遵守本承诺函项下的承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11)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12)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3)本企业自不再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中属于相关监管规则对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特殊要求的内容。
(14)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3、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必颖有限公司、超铭有限公司、黄石巨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石巨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石精准制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
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减持方式将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本企业在减持首发前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参与公开的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发行人股份除外)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1%;
②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参与公开的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发行人股份除外)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2%。
(4)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6)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二)公司、公司控股股东Dynamic Electronics Holding Pte.Ltd.、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定颖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稳定股价方案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发行人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时,发行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函,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
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将在与各方协商的基础上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依据其所适用之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依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
(1)由发行人回购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采取发行人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发行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发行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公司董事承诺就董事会审议该等股份回购事宜时投赞成票。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发行人将履行法定程序,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发行人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②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2%;
(2)如果发行人股价自发行人股份回购计划披露之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发行人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方案,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发行人应持续实施回购股份,每一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
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发行人符合本承诺函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发行人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发行人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发行人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委托/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发行人股票
在发行人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发行人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发行人回购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委托/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其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如需)、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但不高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0%;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前述①规定与本项冲突的,以本项为准。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控股股东或其委托/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履行前述增持义务时,间接控股股东将承担敦促义务。
在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委托/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方案实施期间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
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委托/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发行人股票方案,或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委托/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发行人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总和的20%,但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如果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承诺函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①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④单一会计年度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0%。
(5)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发行人应按照上述顺序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在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在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选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时应考虑:①不能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承诺方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
(三)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在监管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如需),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如需)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①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②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Dynamic Electronics Holding Pte.Ltd.、间接控股股东定颖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1)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
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五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决策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同时,本企业或本企业委托/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五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股份购回方案,按照届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回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对应的承诺。
3、公司间接股东WINTEK (MAURITIUS) CO., LTD.、定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1)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五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决策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同时,本企业或本企业委托/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五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股份购回方案,按照届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回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自不再作为发行人间接股东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对应的承诺。
(四)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发行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发行人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行人将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发行人内部审计部门也将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2)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确保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增长。随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的进一步充实,公司将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公司优势,扩大现有业务的市场规模,开拓新市场和新领域,并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发行人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发行人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发行
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发行人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发行人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综合发行人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政策,并制订了发行人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按照《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发行人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发行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Dynamic Electronics Holding Pte.Ltd.、间接控股股东定颖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3)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法、合理的措施,使发行人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企业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将对发行人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本企业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相应的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以及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和股份回购政策》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公司控股股东Dynamic Electronics Holding Pte.Ltd.、间接控股股东定颖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未在中
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相关业务。
2、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1)不会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下简称“竞争业务”);(2)不会直接或间接控股、收购从事竞争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竞争企业”),或以其他方式拥有竞争企业的控制性股份、股权;(3)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将于其受拘束的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立即通知发行人,以适当方式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提供予发行人及下属企业,由发行人及下属企业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收购的,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通过停止进入竞争业务或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方式以避免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4、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进一步保证将不利用本企业的地位,进行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权益的活动。
5、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企业不再是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6、“下属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业。
(七)公司关于股东相关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股东合法、真实拥有所持公司股份的完整所有权,该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形;
5、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公司控股股东Dynamic Electronics Holding Pte.Ltd.、间接控股股东定颖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在不对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企业/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3、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准则进行,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允定价的原则实施,不会损害发行人或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企业/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义务,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6、保证依法行使股东(如涉及)、董事(如涉及)权利,履行股东(如涉及)、董事(如涉及)义务,不利用控制地位或对发行人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从事其他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7、本企业/本人保证按照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非法侵占发行人利益。
8、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的地位或对发行人的影响力谋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9、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及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企业/本人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对应的承诺。
(九)公司控股股东Dynamic Electronics Holding Pte.Ltd.、间接控股股东定颖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
1、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情形,也不存在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2、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约定,严格履行批准程序。
3、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侵占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4、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5、本企业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本企业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
(十)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在监管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如需),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如需)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①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②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
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Dynamic Electronics Holding Pte.Ltd.、间接控股股东定颖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1)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五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决策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同时,本企业或本企业委托/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五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股份购回方案,按照届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回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企业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对应的承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发行人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在审期间不会进行现金分红。
(十二)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1)如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④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发行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2、公司股东Dynamic Electronics Holding Pte.Ltd.、必颖有限公司、超铭有限公司、黄石巨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石巨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石精准制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间接控股股东定颖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企业将通过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企业同意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③不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④向发行人或/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⑤本企业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取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自愿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或/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企业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对应的承诺。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A、本人同意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B、本人同意不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如本人从发行人处领取工资、奖金或津贴,本人同意发行人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④向发行人或/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⑤本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取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自愿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或/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本人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对应的承诺。
(十三)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人出具的承诺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会计师出具的承诺
因本所为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出具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导致上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评估机构出具的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出具的上述承诺符合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