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第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总经理的职权第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
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二)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责第八条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
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三)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
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六)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七)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每三个月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九条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
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资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总经理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内幕消息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十一)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总经理违反前条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
第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实行年薪制,报酬由董事会决定。若
董事兼任上述职务,其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四条总经理解聘事由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解聘;(二)总经理主动辞职并经董事会确认。
第十五条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