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保障投融资资金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的投资和融资行为。第3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
(六)对外发放贷款;
(七)其他投资事项。
第4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方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5条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6条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非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7条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授权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8条投资项目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5条和第6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9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6条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免于适用第6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10条达到本制度第6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第6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如上交所认为有必要,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11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
第12条公司发生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衍生产品投资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5条或者第6条标准的,适用第5条或者第6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5条或者第6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13条公司投资项目交易标的为资产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参照本制度第10条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已按照第5条或者第6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14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投资项目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5条或者第6条规定。
已按照第5条或者第6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15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产品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相关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16条公司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17条公司投资项目虽未达到本制度第5条规定的标准,但经理办公会认为该项投资事关重大或必要时,可以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审议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18条公司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19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具体情况组成项目小组,报经理办公会批准。项目小组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协调监督、项目后续评价等工作。
第20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日常财务管理。公司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
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21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投资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22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必要时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23条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负责完成前期工作。
第24条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25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投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26条公司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实施办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可行性报告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可行性报告经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投资项目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手续。
(四)投资项目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27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28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29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编制项目进度报告,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
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第30条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31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实施完毕(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融资决策权限
第32条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33条公司债务性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12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下,由公司经理审批决定。
(二)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12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12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34条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35条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六章融资管理
第36条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37条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38条公司财务部为融资活动日常管理部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度、融资形式和资金用途等),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法、有效进行;
(五)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39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和发行债券的具体工作;负责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40条公司审计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
第七章融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41条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42条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汇报,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附则
第43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44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45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46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