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独立、公正、负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和自身专业优势,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有效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占人数不低于董事会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任职上市公司家数均不超过三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为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相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孔宪根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电气工程师、律师。1991年10月至1996年7月,任南京大学中山律师事务所、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兼职律师;1996年8月至2004年7月,历任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建办副主任、经一庭副庭长、民二庭副庭长、立案庭庭长、审委会委员;2004年8月至2023年7月,任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4月2024年9月,任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7月至今,任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2年11月至今,任江苏富联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做出独立判断。
自任职以来,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亲属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均出席会议,勤勉履行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前及会议期间,与公司积极沟通,及时获取会议资料等相关信息,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审慎决策并且每次积极发表意见。具体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独立董事姓名 | 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 孔宪根 | 3 | 3 |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独立董事姓名 | 本年应参加会议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 孔宪根 | 7 | 7 | 0 | 0 | 0 | 否 |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情况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人积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议及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次,出席审计委员会
次及提名委员会3次,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定期报告、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内容的议案;本人现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3次,主要讨论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章程等内容。
本人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通过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法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为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本年度应参加会议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 11 | 11 | 0 | 0 | 0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3 | 3 | 0 | 0 | 0 |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进行审查,确保内部审计计划的健全性及可执行性。本人参与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会,听取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就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计划、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内控情况等事项充分沟通,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列席股东(大)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共计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始终恪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基本准则,依托自身法律专业背景及资本市场从业经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研讨、专项工作推进与内部治理建设,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监督、决策咨询与价值赋能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
)2025年
月,参加《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市值管理》专项学习与研讨,围绕公司内在价值挖掘、长效市值管理机制构建及投资者回报提升等方面提出专业建议,助力公司树立科学市值管理理念,夯实长期价值发展基础。
(
)2025年
月,以审计委员会委员身份参与年度财务报表审后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治理层充分对接,严格把控财务信息质量。同时依托法律专业优势,对内部审计制度初稿进行合规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论证,推动制度规范化建设。
(
)2025年
月,与董秘、其他独立董事及项目团队赴泰州生产基地实地调研,详细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存在难点与未来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实际提出针对性、可操作建议,为重大产业项目稳步推进、提质增效提供专业支撑。
(4)2025年12月,就公司再融资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深入研讨,从合规性、方案合理性及与发展战略匹配度等方面开展审慎研判,切实履行独立董事把关职责,保障资本运作规范有序、服务主业发展。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部等部门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向本人传递相关会议文件并汇报公司销售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进展动态,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达到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公司与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表决同意,该议案于2025年5月8日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该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原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2025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选举吴玮娟女士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人对该选举程序及结果予以认可。
2025年5月8日,本人出席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关于公司副总经理严大景先生辞任的议案》及《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审慎审议。严大景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同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对上述事项均无异议。
2025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选举严大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人认为,上述董事选举、高管辞任及公司治理结构调整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就董事薪酬相关议案履行了回避程序,并就其他董事的回避情况进行了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未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未发生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亦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六)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披露定期报
告,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各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持续根据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自身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工作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相关审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鉴于前述原因,本人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同意公司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情况
报告期内,胡建平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2025年度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
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6年,本人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继续以诚信、勤勉、审慎、务实的态度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和完善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同时,本人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给予本人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孔宪根二○二六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