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科技(603125)_公司公告_常青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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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志鹏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保荐代表人姓名:钱林凯联系电话:021-22169999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对常青科技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主要事项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规守法,信守承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保持沟通,开展培训,公司及相关人员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并督促公司根据监管规则的调整及时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内控制度体系。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公司有效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详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5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制度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制度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于2025年7月、2026年1月及2026年3月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并对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事项发表意见。
7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对外担保制度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泰州)有限公司提供14亿元担保额度,并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担保额度尚未使用。
8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持续关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9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司未发生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0定期现场检查保荐人于2026年1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的5个交易日内报送《现场检查报告》。
11专项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相关事项进行重点关注,公司未发生应当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对常青科技2025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常青科技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志鹏钱林凯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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