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科技(603125)_公司公告_常青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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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11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青树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 《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使薪酬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使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 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使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四)长远发展的原则,使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四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 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 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

(二)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基本薪酬:根据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 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 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 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主要依据 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 对其未支付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部分实施扣减、暂停支付或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 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追溯至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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