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第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五)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八)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九)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股东会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在股东会召开前全文披露各项议案;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在股东会上要充分遵守投资者的表决权和发言权,确保投资者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司要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东会上的提问,做出客观如实的答复;
4、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公司网站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登载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3、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财经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4、公司应及时对公司网站进行更新,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四)电话及电子邮箱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及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上述交流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咨询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五)现场参观、座谈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且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根据需要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2、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公司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3、说明会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4、公司不得在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路演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2、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八)邮寄资料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九)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在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进行专题培训。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配合证券部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归集各项生产经营、财务、诉讼、权益变动等信息。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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