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603112)_公司公告_华翔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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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翔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3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

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集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简历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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